司法实践中对于非货币出资,如何认定出资完成?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非货币出资必须完成如下程序才算完成了完整的出资义务:
1、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此处的评估主要目的在于非货币出资的价格公允,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可能出现没有评估即用于出资的情形。虽然未经评估,但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认可是未经评估出资入账的基本前提,另外,其他相应证据能辅助证明协商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基本一致。
2、非货币出资必须转移所有权到公司,办理财产转移交接手续,如果非货币财产为经过登记公示的,必须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3、必须注意的是,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为非专利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在于发挥其技术优势,使公司产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相对更具有竞争力。但是如果非专利技术与公司产品或者服务无法关联,即股东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无法跟公司产品相结合,导致该出资无法实际用于生产,这种情况也属于出资不实,未履行完整的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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