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投入,其效力如何?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八十条对股东的出资方式作了列举性的规定,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债权出资不在此列。债权为请求权,而任何请求权的行使都有风险性。鉴于普通债权并不都具有始存性、普遍性和可变现性,如果容许其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将与我国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不符。因此,债权不宜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投入,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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