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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运用经验智慧认定案件事实

日期:2021-03-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句古老的拉丁格言“给我事实,我就告诉你正义是什么”,仿佛法官的活动只是适用法律。然而,相比于法律规则的适用,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加困难。德国梅茵兹大学曾对500名刑事法官做过“何者让作判决更加困难”的调查,85%的法官表示在于对事实的认定。

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依赖于对过去发生的事件的确证。只有案件事实确定无疑,法官才能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然而,据以定案的案件事实总是充满着诸多的不确定性。一些证据可能被故意隐藏、销毁或者灭失,证人的偏见和误讹,证人的不诚信,证人的遗忘、失踪、死亡,会使案件事实的发现陷入困境或者从根本上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在案件事实无法通过直接证据来予以证实时,法官常常会在现有已证事实的基础之上(基础事实),根据经验智慧来推定那些无法通过证据直接证实的事实是否存在(推定事实)。

一个人的思想状态如何,往往难以为外人所窥知,法律也不会处罚一个人的思想。法律所处罚的,是一个人的思想所导致出来的外在行为。然而,要处罚一个人的行为,却不得不虑及其行为时的思想状态,究竟行为人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实施了法律拟处罚的行为。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如何,往往很难根据证据直接证实,此时,法官常常是根据经验智慧判断,从当事人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样态中推定其主观心态究竟如何。

然而,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在逻辑上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法官的经验智慧并不是建立于可靠的逻辑基础之上的。因此,法官在现有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之上,根据经验智慧所推定的案件事实具有可错性和可反驳性。当法官根据经验智慧来认定案件事实时,如果将基础事实的成立视为推定事实的当然成立,法官错误认定事实的风险和错误裁判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要减少法官根据经验智慧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性的风险,必须在观念上坦然地承认所有的推定事实均具有可反驳性,所有的推定事实均容许反驳和证伪。证伪理论否认绝对确定和正确的真理,并试图通过一次次的证伪,不断地剔除谬误,逼近真理。对推定事实的检验,同样需要来自反对意见的批判与反驳。如果一个推定事实,经受住了来自反对意见的冲击后依然无法被驳倒,我们就可以说这个推定事实在目前看来是真实可信的。

法官在运用经验智慧来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成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以常识为纽带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应避免直接将基础事实的正确性等同于推定事实的正确性。

2.作为联系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纽带的常识并不具有决定意义,常识也需要接受质疑、批判和反驳。

3.由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并不一定牢靠,因此,根据基础事实所得出的推定事实包含着猜想与假设的成分。

4.推定事实的正确性有赖于充分的质疑和反驳,为确保推定事实的正确性,应尽可能地让各种质疑和反驳的意见、证据呈现。

5.对推定事实的证伪有助于进一步地提出更佳的推定事实,更佳的推定事实是更有说服力和论证力的事实。

6.更佳的推定事实同被反驳的推定事实一样,可能是假的,同样需要接受反对者的批判与反驳。

7.新的推定事实如果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接受了所有的检验后,依然无法被驳倒,我们可以说这个推定事实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还没有显示出是假的。推定事实在不断的证伪中,其虚假性变得愈来愈少。通过对推定事实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的不断消除,推定事实获得了更加正确的地位。

8.最具有正确性的推定事实,是最能经得起检验、证伪和反驳的推定事实。此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这个推定事实是经受住了所有检验的“最好的”“最具正确性”的推定事实。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牟治伟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郭绡绡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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