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立,是民事诉讼得以存在和继续的前提。因此,民事诉讼不能允许自己诉自己,或没有对立的当事人。如果在诉讼中,因为继承或法人合并而使原告和被告同属一人,或者因为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只有原告或被告一方,诉讼便会因此终结。
二、原告和被告的类别
在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当事人,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但在实践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正确认定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意见》中专门作出了解释。
(一)公民
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原告或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公民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还包括:
1.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即公民成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还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2.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二)法人
法人也是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发生争议后,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人作为当事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设置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法人仍然有效。
根据《民诉意见》,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还包括:
1.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根据《民诉意见》,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时,应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虽然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他们本身不是民事主体,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只能由其成员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认为他们是民事诉讼主体、有当事人地位,主要是基于方便诉讼的目的。
根据《民诉意见》,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法人的清算组织。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
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无论其为自然人还是法人,在我国都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开展活动,因此也可以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成立的其他组织,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即使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也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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