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与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民事实体法有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关系:如果没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就失去了保护的对象和内容,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没有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时就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得到解决,受侵害的民事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民事实体法的生命力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法来体现。
民事诉讼法除了具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价值外,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正、合理的诉讼程序,保障了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地位,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通过主张、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与对方当事人、与法院进行沟通。民事诉讼法还使法院的裁判形成于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之后,并依据庭审中调查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而作出。程序的公正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使法院的裁判具有正当性和公信力。
(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法院的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两者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属不同的部门法,但两者均涉及法院的一审判和活动的原则,因此又有相同或相通之处。例如,两者都规定了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规定了合议制、陪审制、公开审判制等制度。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属于程序法,均担负着保证各自实体法实施的任务,因此它们之间有不少相同或相近之处。例如,三部诉讼法都规定了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公开审判,实行合议制、回避制、两审终审制,都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在三部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内容上更为接近。但是,它们毕竟服务于不同的实体法,调整不同的诉讼关系,所以也存在着不少差别。例如民事诉讼由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政诉讼则由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原、被告分担,刑事诉讼由起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则由被告负责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1999年12月25日,我国颁布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对海事案件的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审判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海事纠纷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但又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针对海事案件的特点和法院审理海事案件需要适用的特殊程序作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未做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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