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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中的法律研究新视角

日期:2018-05-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13次 [字体: ] 背景色:        

《红楼梦》中的法律研究新视角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伊卫风

《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一书系西北大学法学院柯岚教授研究《红楼梦》中法律文化的最新成果。虽然该书固然照顾了大众性,但专业性也毫不逊色。从学术上看,该书有两大贡献,其一是法律社会学的新研究进路,其二是对当前“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突破。

作者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切入,分析了文学描绘的生活世界与现实社会中的政令法制之间的互动机制,使《红楼梦》不只是一部纯粹的文学作品,也能从中看到法政制度的变迁。这种研究径路相较既有研究的法制史研究,无疑具有开创风气之功,甚至得到红学界专业刊物《红楼学刊》的高度评价。

众所周知,作为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曾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例如陈寅恪、胡适、蔡元培等大师级学者都曾对此发表过相应的研究成果,后来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中国红学会。也正是因为《红楼梦》的广泛影响力,法学界也有研究者涉足这一领域,典型代表是尹伊君的《红楼梦的法律世界》。该书揭示了《红楼梦》中诸如家族、户籍、婚姻、继承、典当等法律制度,对于我们了解传统法制有一定帮助,但讨论范围没能超出中国法制史的范畴,而且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分析更多是介绍性的。

与之不同的是,柯岚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不仅揭示了清代社会中“活的法”,而且论证了这种法律的运行逻辑。例如红学界对《红楼梦》的作者一直都争论不休,其“著作权”到底该归属于谁?柯岚在《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中指出,尽管传统中国实际上存在一种类似于现代知识产权的制度,例如行号、帮会等组织都会有自己独特的标示,但由于出版领域受到政治权力的强烈干预,“著作权”概念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统治者负有一种义务——筛选有害的知识,尤其是对政治秩序和稳定构成威胁的知识,涉及色情、宗教、政治等内容的著作都会受到官方的压制或禁止。《红楼梦》之所以出现了多位作者,也与其传播过程中遭遇的政治压制有密切关系,真实作者为了规避政治风险而用各种名号,当然也不乏沽名钓誉之辈。

质言之,《红楼梦》的作者问题,用现代著作权的概念是难以解释的,但从清代社会尤其是康乾时代的政治风气来看,许多学者在著书立说时都如王汎森所说的那样学会了“自我压抑”,通过各种各样的别名或假名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相应地,在政治领域之外即使有智力创新,也并不会强调个人的“著作权”,而是将自己的原创知识附会到传统或历史以获得社会广泛接受,因此传统的“智慧成果”保护与现代立足于个人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很大距离。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径路还体现在《红楼梦》中个案的分析上。在清初社会中,官方出于民族问题的考虑而出台了“剃发易服”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严格执行,甚至有“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说法,以致对社会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红楼梦》中的芳官改名集中反映了这一问题。芳官在“脂评本”中有个外号叫“耶律雄奴”,但到了“程高本”中就完全没有了,因为雄奴有影射满清匈奴后裔的思想而必须删除。同样的情形也体现在大观园里的戏班从来不唱《桃花扇》的情节中。孔尚任创作的《桃花扇》是一部将爱情故事穿插进王朝更替之中的历史剧,而且主要展现了大明的亡国之痛。考虑到当时社会的满汉冲突以及官方的政令,大观园也不是法外之地,如果上演这样的剧目无疑是对抗朝廷,所以大观园非常明智地选择了回避。

以上情节充分表明,官方公布的政令,也就是所谓的“文本中的法律”,并不必然通过惩罚来实现其权威,而社会个体的自我调整所展现出来的“行动中的法律”,也不完全出于害怕惩罚,相反,可能是积极主动的“自我压抑”。

由此可知,清代官方的政令法制与民间社会的“活的法律”既不是一种压制——服从关系,也不是黄宗智所说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而是呈现了一种相互影响的机制,并由柯岚教授清晰明确的揭示出来了。

《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也与既有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有很大不同。在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中,文学作品只不过是虚构的案例而已,苏力继承波斯纳的思路,将传统戏剧作为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也可以归入“法律与文学”的范畴,但实质是把文学作品非文学化了,因为文学作品是非写实的创作,它要表达的是作者对特定时代整个社会的理解,乃至作者对人生、对世界的理解。

在本书中,柯岚教授对既有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提出了自己的反思: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文学作品来说,本来不存在唯一正确的解读,而只有好的和不好的解读,读者喜欢和不喜欢的解读。但是有一种对文学作品的解读,我想肯定是作者本人不愿意看到的,那就是不把它当作文学作品,而是当作真实的事件记录。

伟大的作家是一个创作者,他靠自己的创作力、想象力征服读者,而如果我们告诉他(她),你的作品写的都是一些真实的事件,你只不过是把它们记录下来了,你不是一个创作者,而只是一个记录者。我想这样的评价,对于一个作家可能是致命的伤害,那基本上剥夺了他(她)成为作家的可能。在这个意义上,本书虽然也以《红楼梦》这样的文学作品为研究对象,却与既有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有着根本不同。

本文并未将《红楼梦》视为案例来进行剖析,而是从解释学的传统出发,聚焦“文本的命运”,通过诠释与过度诠释让文本获得“新生”。尽管这种“新生”也许会与文本作者的初衷大相径庭,然而,这种颇具后现代气质的解读方式的确令人耳目一新,尤其在近代政法转型的历史时空下。

还需指出的是,作者对《红楼梦》中的“文学政治”提出质疑。近代的政治转型,革命派与改良派都在积极争取当时的文化精英。早前同情革命的蔡元培专门做了《石头记索隐》,把《红楼梦》这部文学作品塑造成为“反清复明”的爱国主义宣传手册。胡适之因《红楼梦》中找不到德先生与赛先生而批评其为曹氏家史,思想境界低下。梁启超从改良派转向革命派之后全力倡导“新民说”,《红楼梦》从而变成了家庭专制、言论控制和社会不公的典型代表。

深受“新民说”影响的青年毛泽东在湖南专门成立了“新民学会”,要通过小说文艺来启蒙民众。熟读《红楼梦》的毛泽东认为,通过文学艺术宣传马克思主义比其他方式更为有效,后来专门召开文艺界座谈会,强调文艺的政治功能。积极响应座谈会精神的无名之辈从《红楼梦》中发掘出反封建和阶级斗争的主题,深得毛泽东赞许,从而开始了文艺服务于政治的历史潮流。

鲁迅针对《红楼梦》曾说,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当《红楼梦》被引入近代法政转型的大环境后,围绕它所进行的各种政法话语构建层出不穷。

问题是,对文学作品牵强的法政叙述,与法国大革命时代的文学政治殊途同归。托克维尔批评大革命时代的文学政治,说那些哲学家、文学家对传统的智慧不屑一顾,只相信凭借理性可以构建美好乌托邦,其实他们根本不懂政治。我们通过文学作品来革新观念,改造思想,同样也引发了革命。这足以说明,“文学承担不了启蒙之重”,只能是“文学的归文学,政治的归政治”。

基于此,该书作为电视节目的文字版,表达上虽然迁就了大众的口味,却仍然不失为一部论证严谨的学术著作。读罢此书,我相信读者不仅会有智识上收获,同时也会在文学鉴赏上有很大改变。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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