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同时享受?
【案情】
刘某是乙公司的货运司机,在某次运货途中,其驾驶的货车与另外一辆货车发生了追尾,刘某当场死亡。据查,乙公司已经为刘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且另外一辆货车也购买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责责任保险。
【分歧】
对于刘某家人能否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家人只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两者之中择一进行索赔,理由是一旦选择其中一种赔偿后就排斥另一种赔偿方式的适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家人能够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交通事故赔偿。理由是,工伤保险是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是民法调整范畴,两者之间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刘某的家人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交通事故赔偿。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基础是不同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也不同。
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的规定的赔偿,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其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是属于公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救济方式,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因此,受害人及其家属完全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享有工伤保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发生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违背了法律规定。且《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也并未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为请求权,故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先向侵权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权人处获得的赔偿款项。
最后,实行双重赔偿符合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图,也并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有利于用人单位积极缴纳工伤保险费,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刘某的家属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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