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系继父子关系。2016年5月,原告李某与其母李某某签订了一份赠予合同协议,约定李某某将其与被告许某的夫妻共同房屋中的50%份额赠予给李某。半年后,李某某去世。李某与许某因房屋分割问题发生纠纷,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予合同有效。
【分歧】
对于该赠予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房屋系李某某与许某的夫妻共同房屋,李某理所当然享有50%份额,李某某有权处理名下房屋份额,赠予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赠予合同有效。
第二种意见:房屋系双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共同共有财产的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予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赠予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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