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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只约束买方?盈科律师接受成都商报采访

日期:2016-04-07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168次 [字体: ] 背景色:        

现在,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签合同时要仔细看三遍;付ding金时,要确认是“定”金,还是“订”金。

“订金”可退,“定金”不可退。支付定金后,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最近在成都发生的一起“购车事件”不禁让人对“定金”的法律效力产生了疑惑,难道定金只约束买方?成都商报记者就此“怪事”采访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寇翼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保护百姓合法权益。

以下为2016年4月5日《成都商报》第02版:要闻的新闻节选:

红纸篮字的销售合同上,车型、车身颜色、交车时间以及定金金额写得很清楚,但签定合同后不久,顾客黄丽(化名)却被汽车经销商告知,她选定的这款车停产了,无法交车。随后,因为定金赔偿的问题,黄丽和经销商多次协商却始终没有达成一致。

消费者反映:交定金签合同却被告知停产

今年2月份,在成都国际非遗博览园举行的2016成都(二月)汽车交易会上,黄丽看中了一辆雷诺·卡缤汽车。当日,黄丽和雷诺经销商四川劲凯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签定了销售合同,注明其所定的车为橙色标准版,总价12万元。合同提到,“需方在签定合同时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定金,交车时间预计在2016年3月31日。”

“当时我确定要橙色的标准款,并且经过商议,和经销商说好在3月8日那天付清全款并交车。”但让黄丽没有想到的是,3月6日,她致电汽车经销商,确定8日的具体交车时间时,却被销售人员告知已经停产了。

经销商回应:退还金额没协商下来

黄丽透露,事情发生后,双方开始了一系列的协商,经销商方面表示,要么退还她的定金,要么让她加点钱,买一辆橙色的中配。不过,黄丽拒绝更换车型,并认为经销商应当返还她双倍的定金。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了2月28日当天和黄丽签定合同的一位销售经理,对方称,因厂家没有生产标准版的橙色,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中如约交车的约定。“对方不愿更换颜色,我们谈不拢就只有把定金退还给她。”不服经销商协商意见的黄丽,在3月下旬找到了锦江区消协,她说,“我们双方都在场,消协也称经销商应当返还双倍的定金。”

这位销售经理昨日在电话中承认,和黄丽签合同收取定金的时候,并不清楚她所定的橙色标准版是否生产,“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也认了。”该销售经理称,“我们答应总共退给她6000元。”

律师说法:收受定金不履约应双倍返还

在黄丽与四川劲凯车业有限公司签定的合同上,列出了3种导致延期交车的因素,供方可免除责任,并没有提到关于车辆停产而导致的延期交车。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寇翼也认为,本案中经销商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其不愿双倍返还,支付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费大约几百元钱,需由原告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一方承担,整个诉讼周期约为3个月。” 成都商报记者 逯望一 实习生 梁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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