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五年分手了,协议“借款”30万
“85后”出生的章卉卉与比她小三岁的武大木原是一家企业的同事,随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谁想同居5年后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导致二人分手。之后,两人签订了男方向女方“借款”30万元的“协议书”,此后,武大木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还款,章卉卉因此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武大木支付借款30万元,并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章卉卉回忆说:2010年5月份,她和武大木(男)双方结识并开始共同生活。2015年4月份,武大木又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事情发生后,她和武大木一度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在现实面前,二人选择了协商——分手,并在二人都同意的情况下,签署了一份“协议书”。这份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生活五年期间,她为支持武大木及其家人生活消费需要,累计向武大木提供借款30万元,武大木予以偿还;如武大木不按时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有了这份协议,章卉卉总算是安心了。
但是,武大木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还款,因此章卉卉诉至法院,要求武大木支付借款30万元,并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被告武大木在法庭上辩称,章卉卉所诉与事实不符,他们之间没有借贷关系,被告从未向原告章卉卉借过款,涉案协议书中的内容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告应原告章卉卉的要求签订的,请求法院给予撤销。
事实真相是怎样的?
我们来看一下法院查明的案情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章卉卉与被告武大木系同事关系,2010年5月份二人相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5年4月份,原、被告感情出现裂痕,导致二人分手。原告章卉卉称,二人同居期间,被告武大木因家人生病等原因多次向其借款,其将自己名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张银行卡交由被告武大木持有使用,由被告武大木将上述银行卡中的存款取出使用,累计金额达21万余元,被告武大木另向其借款现金2万元,剩余7万元左右为被告武大木自愿向其支付的精神损失费。2015年,原、被告分别以甲方、乙方的身份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乙双方自2010年5月份结识并共同生活,五年间为支持乙方及其家人生活消费需要,甲方陆续向乙方提供现金借款30万元……乙方分五年向甲方偿付借款30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3万元。首次付款3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应按照每迟延付款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原告章卉卉向法院提交了“协议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据以证明被告武大木向其借款、其已实际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及被告拖欠本金及违约金的事实,但被告武大木对此予以否认。
本案主审法官怎么看?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章卉卉作为涉案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的所有人,对上述两张银行卡具有自主使用的权利和妥善保管的义务,其主张将上述两张银行卡借给被告实际保管、使用,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佐证,且被告武大木对此予以否认,故法院对原告章卉卉关于其通过两张银行卡向被告武大木支付了21万余元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章卉卉主张向被告武大木借款现金2万元,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武大木对此予以否认,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章卉卉主张协议书中剩余的7万余元借款是被告武大木自愿支付给她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该款项不属民间借贷性质,故对原告章卉卉关于该笔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被告虽然签订“协议书”表明被告武大木向原告章卉卉借款30万元,但考虑到原、被告原本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双方在结束同居关系时签订该协议“确认”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原告章卉卉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上述借款事实真实、客观存在,且被告武大木对此予以否认,因此,济南历下法院认为,原告章卉卉要求被告武大木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济南历下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章卉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章卉卉负担。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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