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 3 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汽车刚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当追至某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张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张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张某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二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
此案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起诉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张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1、犯罪嫌疑人张某因家无故被砸,想将对方别住抓获,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2、犯罪嫌疑人张某试图超过摩托车,当摩托车向方打方向时张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过去,没想到摩托车却突然向左打方向,故张的汽车将摩托车撞倒。这是其预想不到的结果,属子过失。3、张某是多年的司机,虽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认为凭自己的技术,在超车时不致于撞倒对方。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是:l、犯罪嫌疑人张某作为一名多年的司机,应当明知在汽车高速(时速100公里)行驶时将摩托车别倒肯定会造成对方伤害后果。只有将其别倒,才能将其抓获。这充分说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故张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2、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将二人撞飞,没有踩刹车,致使汽车向前滑行120米自动熄火停车。虽然向110报警,但没有对被害人采取积极抢救措施。直至民警赶到,由民警将二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这说明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犯罪。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张某的行为应是故意伤害(致死)罪。主要理由:
首先,此案与普通交通事故有着本质区别。止案既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也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普通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是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或酒后肇事,或疲劳驾驶,或抢行等造成交通事故;而此案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想将高速行驶的摩托车别倒;将其抓获。高速行驶的摩托车突然倒地,肯定会造成伤害后果,作为张某主观上有别倒对方的故意,亦即有伤害的故意。且客观上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其次,退一步讲,既便并行的两辆自行车,因产生矛盾,互不相让,过骑边互相挤靠,行为人也能预料到,一旦将对方撞倒会造成伤害后果。更何况作为多年的出租汽车司机张某应该明知在前方的摩托车不让超车时,而自己强行超车,;既便不将对方撞倒,也肯定将对方别倒,使高速行驶的摩托车突然倒地,造成伤害后果。
再次,犯罪嫌疑人张某将对方二人撞倒后应在报“110‘的同时。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而张某却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综上,张某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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