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乞讨是否构成抢劫罪
作者:程娜
问:我从网上看到说最近地铁里有一些十二三岁的大男孩以暴力、威胁的方式乞讨,他们专门选择比较清静的时候,找单身年轻女性,采取掐大腿、掀裙子或者言语威胁等方式乞讨,一旦不给予他们索要的金钱,他们就会往人身上吐口水,甚至会殴打被乞讨人,请问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乞讨的行为可以认定构成抢劫罪。但是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严重犯罪,所以法律上对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没有做出限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具体认定抢劫时不需要考虑抢劫的数额、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于那些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条中但书规定,就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另外,《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岁,您说的“十二三岁的大男孩”即使构成犯罪,也只能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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