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民事诉讼流程 >> 执行

执行阶段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日期:2015-12-3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5次 [字体: ] 背景色:        

执行阶段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作者:李冬梅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以所有权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其转让的财产,即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协调财产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在执行阶段也会发生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执行阶段的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5条第2款规定,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支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

以上是在执行标的查封前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对查封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第26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