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
【案例】
甲因找不到债务人丙,便委托乙帮忙留意丙,并承诺乙如找到丙将给乙感谢费。乙找到丙后,并多次向甲追要感谢费,但均未果。案发当天,乙再次来到甲住处讨要感谢费,甲见乙已是凌晨还来家中要钱,便拿了一把武士刀藏在身上,将乙叫至楼下。二人因此事发生口角并相互进行扭打,甲拿出未拔出刀鞘的武士刀挥砍乙,乙持棍抵挡,后乙转身逃跑,甲继续追砍,乙在逃跑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经鉴定乙左膝盖粉碎性骨折,伤情属轻伤。
【争议焦点】
对于甲的行为与乙受轻伤的结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对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与乙所受轻伤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甲应对此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甲的行为与乙受伤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为: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如果因为行为人的当初行为给被害人的行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并且这种危险性现实化为结果,则当初行为和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持未拔刀鞘的武士刀追砍乙,乙用木棍进行抵挡后转身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乙不慎摔倒,造成粉碎性骨折轻伤的后果。从本案来看,甲拿武士刀追砍乙,乙进行抵挡并逃跑,这是一般人都能够预料的方式,是甲的追砍行为造成乙不得不选择逃跑。案发当时是凌晨,乙在逃跑的过程中不慎摔倒正是基于甲的追砍行为,甲的追砍行为与乙摔倒成轻伤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甲的追砍行为与乙受轻伤具有因果关系,但不能把具有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还必须查清其主观因素。本案中,甲见乙来家中追要感谢费,隧拿武士刀藏在身上将乙叫至楼下,并挥刀追砍乙,乙抵挡并逃跑。甲见乙逃跑并没有停止而是继续挥刀追砍,乙在逃跑中不慎摔倒造成轻伤。一般人都知晓拿刀追砍即使未拔出刀鞘仍可以致人伤害,而且当乙逃跑时甲并未停止而是继续挥刀追砍,可见甲具有伤害乙的主观故意并且造成乙在逃跑中摔倒成轻伤的危害结果,甲应对此负刑事责任。
作者:吴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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