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冲动言语不和 持刀砍人酿成大错
作者:陈靖忠
黄某系被害人徐某妻妹的男友。2014年5月18日晚,黄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太平湖市场其暂住的出租房内与徐某等人一起饮酒。当晚10时许,黄某在其暂住地屋外因琐事与徐某发生口角,后黄某持菜刀刺切徐某颈部。徐某因被锐器刺破右侧颈内、颈外动脉及右侧颈内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一中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的亲属3人,包括其父、其妻、其子,向一中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中,黄某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解称其并未想杀死徐某,只是一时未控制住情绪才伤害了被害人。被告人黄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同时表示自己没有赔偿能力。
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黄某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此次犯罪系酒后意识不清、情绪失控所致,犯罪后黄某还请求周围人拨打急救电话,故被害人的死亡并不是黄某追求或放任的结果,黄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黄某是酒后失控犯罪,系初犯,犯罪后有救治被害人的意愿,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黄某犯罪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市一中院依法惩处。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黄某与被害人之前虽无矛盾,但案发当天二人饮酒过程中发生了口角,后黄某情绪已十分激动,其先不顾一切打砸屋内物品,后又持菜刀挥向站在门外并未与其有肢体冲突的被害人;而从其致伤的部位和力度看,黄某持刀刺切的是被害人颈部这一人体重要部位,造成徐某颈部长达十一厘米的伤口,右侧颈内、颈外动脉及右侧颈内静脉均被切断,伤口深达颈部三分之一,并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综上,黄某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足以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故黄某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黄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黄某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鉴于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于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无法律依据及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徐某亲属3人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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