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追求金钱本无可厚非,但若手段不合法,面临的可能就是法律的制裁了。近日,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意欲通过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获取钱财的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吕某某因触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未遂)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涉案制品予以没收。
2014年初,被告人吕某某在涧西区花卉博览中心“祥玉斋”店铺经营期间,先后从南阳市镇平县石佛寺镇批发市场购买象牙制品(手镯、项链等)、红珊瑚制品和大型猫科动物牙齿放在其店铺欲出售。同年5月,公安机关在店铺将涉案制品查获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涉案制品分别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象牙制品,价值为10208元;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红珊瑚制品,价值为1400元;至少等同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大型猫科动物牙齿。涉案制品价值共1160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吕某某在出售涉案制品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具有悔改表现,量刑时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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