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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成因与应对

日期:2015-06-06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探析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成因与应对

作者:丰城市人民法院 熊芳琴

未成年人犯罪是重大的家庭问题,也是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逐渐转型升级,各种社会矛盾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呈现群体性、多发性、尖锐性和复杂性等特征,化解社会矛盾压力空前。表现在刑事案件上,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逐年增多、犯罪人员数也逐年增加、犯罪对象年龄趋向年轻化;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侵财性团伙犯罪案件高位运行,严重危害到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以丰城市法院2010-2012年的刑事司法统计数据为分析样本,以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为研究对象,从中管见团伙犯罪现状、归纳团伙犯罪特征、分析团伙犯罪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旨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帮助。

一、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现状

1、审结案件数与犯罪人数比较。2010—2012年,该院当年审结的刑事案件数与犯罪人数分别为184件252人、250件380人、306件431人,两者均呈正相增长态势。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及犯罪人数比较。2010年13件(含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以下相同)21人;2011年29件60人;2012年35件61人。犯罪案件数及犯罪人数均呈逐年走高态势,尤其是从2011年开始,“两数”上升幅度突然加大,2011—2012年两年连续处于高位运行。

3、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与单独犯罪案件数量比较。目前,现行法律尚无“团伙犯罪”之定义,为方便研究,笔者暂将其狭义理解为同一案中有两人(含两人)以上未成年人共同故意、犯一种或数种罪的犯罪形态。2010—2012年,该院审结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分别为6件(其中抢劫4件、盗窃2件)、16件(其中抢劫9件、盗窃4件、故意伤害3件)和19件(其中抢劫10件、盗窃5件、故意伤害3件、寻衅滋事1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46.2%、55.2%和54.3%。三年间,未成年人涉犯罪案件共77件,其中团伙犯罪案件41件占53.2%。

4、罪名分布。2010—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为142人(2010年21人、2011年60人、2012年61人),其中犯抢劫罪98人、犯故意伤害罪18人、犯盗窃罪15人、犯其他罪11人。

5、在校学生与社会少年所占比例。在142名未成年犯罪人员中,在校生62人、社会少年80人。

6、家庭生活环境比较。在142名未成年犯罪人员中,其中父母双方在外打工、随祖辈共同生活29人,父或母在外打工37人,父母离异23人(随单亲生活17人、随祖辈生活6人),其余53人随父母共同生活。

二、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特点

(一)案例引入

涂××、任××等七名未成年人团伙抢劫案,2013年4月3日,丰城市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对其分别判处9年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实一: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任××、涂××、涂×、周××、吴×、罗××因没钱用,商量抢劫之事,并准备好作案所用刀具。2012年9月1日,六人相约来到本市杨柳湖景区,见被害人兰××、朱×、聂××坐在桥头聊天,于是上前将兰××三人围住,采用持刀威胁、搜身方式分别抢得朱×人民币20元和聂××人民币300元,当兰××拒绝时,任××用跳刀在其右腿部刺了三刀,同时周××、吴×、罗××等用拳头对兰××殴打,从而迫使其交出人民币350元。经法医鉴定,兰××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事实二:2012年9月5日,被告人涂××、涂×、吴×、罗××、熊×五人,在本市杨柳湖景区桥头处见有十余名学生,上前将其中几名学生围住,采用搜身方式从被围学生身上抢得人民币300余元和手机一部。此时,正有另一学生用手机打电话经过,涂××等上前向其索要财物,该学生见势逃跑,涂××等持刀追赶,赶上之后,五人共同对其围殴,抢得手机一部和人民币400元,后该学生跳湖逃脱。

事实三:2012年9月6日,被告人涂××、涂×、吴×、罗××、熊×、周××六人,在本市杨柳湖景区半岛台球旁,将路经此处的被害人甘××拦下,威逼其交出财物,涂××用跳刀刺了被害人甘骥康左腿一刀,其他同伙则对甘××拳打脚踢,抢得人民币5元。甘××被抢时刻,被害人李××和熊×路经此地,涂××等又上前将李××和熊×两人拦住,采用搜身方式抢得熊×手机一部及人民币20元、李××手机一部及人民币21元。涂××等人实施抢劫时,公安机关将涂××、涂×当场抓获,吴×、罗××、熊×、周××携带抢来的手机和现金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甘××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二)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主要特点

从司法统计数据和上述案例中,可归纳出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主要特点:

1、团伙犯罪数量高位运行。统计数据表明,该院在2010—2012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伙犯罪案件数分别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46.2%、55.2%和54.3%,三年加权平均数为53.2%,比例偏高。

2、团伙组织结构松散。未成年人团伙犯罪通常表现为没有严密的组织形式,没有明确的分工,或分工简单,或分工不固定,也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团伙头目自发产生,只要一人提议或邀集就容易得到其他成员的积极响应。

3、作案动机简单。如上述案例团伙作案动机只因同伙“没钱用”、实施抢劫的目的也就是为了“零花钱”,与成年人团伙作案动机相比,显得更加简单和单纯。

4、犯罪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从罪名分布看,主要集中在“三罪”即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2010—2012年,该院审结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共41件,其中抢劫23件占56.1%,盗窃11件占26.8%,故意伤害6件占14.6%,其他1件占2.5%。抢劫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案件数量占了绝对优势。

5、团伙成员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上述案例中,团伙抢劫作案共实施了三次,其中有4人参加了3次、2人参加了2次,1人参加了1次,可见团伙成员相对稳定但不固定。从成员的稳定性看,犯罪团伙是一种介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之间的犯罪组织形态。

6、犯罪主体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该院在三年内共审结团伙犯罪案件41件106人,其中社会青年59人,在校学生47人。在社会青年中,小学辍学10人、小学毕业13人,初中辍学18名、初中毕业7人,高中辍学8人、高中毕业3人;在在校学生中,初中生31人,高中生16人。如果将辍学者的文化水平归于毕业学历,可得出他们的文化水平结构:文盲10人占9.43%,小学文化62人占58.49%,初中文化31人占29.25%,高中文化3人占2.83%。

7、犯罪手段暴力化。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不计后果,动辄暴力威胁、棍棒殴打、兵刃相对,让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遭受严重危害。如案例中的七名犯罪人员,为了获取“零花钱”,便采取“围堵”、“搜身”、“持刀威胁”、“用跳刀刺腿部”、“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对付被害人,手段暴力化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重要特征。

三、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原因错综复杂,有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造成,也有内在与外在因素的相互作用,还有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环境的交织影响等。笔者认为,造成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1、个人因素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位原因。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个人的因素是第一位,外界因素是第二位。个人因素的影响表现:(1)自控能力。人类生理学告诉我们,未成年人在身体和生理机能上虽然得到迅速发展,但腺体发育尚不成熟,普遍表现为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但是,不同个体之间其控制能力仍然存在着差异,控制能力相对强的则自律性更好,能够较好抵御外来不良侵蚀;反之,控制能力相对弱的则自律性更差,在不良因素诱导之下,容易发生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2)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让我们翻开上述案例的庭审笔录,当法官询问某犯罪人员为何实施抢劫时,答道:“认为好玩,抢几个钱不要紧,不会坐牢”,这恰好应验了“不知者无畏”之说,可见其对法律知之甚少,心无敬畏。通过阅卷了解,这些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普遍对法律感到茫然,表现在思想上无法律约束、行为上放荡不羁;(3)个体性格。性格表现了人对现实和周围世界的态度,并表现在他的言行举止之中。犯罪心理思维学研究成果表明,性格与犯罪两者之间虽然不存在必然联系,但性格与犯罪心理存在关联:性格是心理思维的外在表现形式,病态的性格表现为自私自利、好逸恶劳、刚愎自用、武断专行、任性放纵、贪得无厌等,自控能力差的未成年人更容易犯罪。

2、家庭因素

美国文学之父华盛顿•欧文说过“让孩子感到家庭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地方,这是以往有涵养的大人明智的做法。这种美妙的家庭情感,在我看来,和大人赠给孩子们的那些最精致的礼物一样珍贵”,至理名言告诉我们,家庭是孩子的避风港湾,家庭是孩子幸福的基石,为人父母者应当努力为孩子成长营造一个温暖家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眼界更宽广,思维更活跃,思想更复杂。在生活方式上,广大农民为了家庭生计,不得不将未成年儿女留守家中由年迈的父母照料,背井离乡,南北飘荡,打工挣钱,让孩子失学于第一所学校——家庭、失教于第一任老师——父母,缺少应有的情感沟通,深刻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在思维方式上,人们的家庭婚姻观念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死守婚姻”已成为许多人的往事,表现为离婚人数增多、离婚率高企,让许多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不同程度破坏:一是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来自父母的教育资源减半,有的单亲为了生计无力教育孩子,将其放任自流,误入歧途;二是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无良人群的教唆引诱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因素

学校担负着“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学校教育的缺失或疏漏,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力。当前,学校教育存在明显弊端:一是重视学生狭隘个人理想实现,忽视帮助学生树立远大抱负。在我国现行应试教育体制下,追求高分、高录取率成为教师和学校的第一要务,也是管理部门衡量学校教学质量高低的重要参数,唯考分论成败,以校门论前途,功利教育特征明显,学生缺失为社会进步、为祖国未来而发奋学习的远大抱负;二是淡化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在一些学校看来,智力成果可通过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量化比较,因此最能体现自己的教育成果,而思想品德属虚化之物,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于是在教学实践中表现为重“智”轻“德”的畸形教育,把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当作可有可无,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进而影响高尚品德和健康人格的形成,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失去对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免疫力”。轻视思想品德教育,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三是法制教育流于形式。目前,不少小学、中学尚未专门开设法制教育课程,系统的法制教育成为学校的空白;有的虽有课时安排,却常被其他科目挤压或替代,有名而无实;有的偶尔请法律工作者讲座,却不能做到常规化、制度化。究其原因:⑴教育体制存弊端。应试教育以分取胜,重“主科”轻“副科”; ⑵思想上不重视。品德教育见效慢,所占考分权重低,急功近利思想作祟;⑶教育资源匮乏。校内教师法律知识浅薄,缺乏师资力量;四是忽视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在未成年时期,面临着如社会、家庭、学习等方面的压力,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排遣,就会产生心理失衡甚至心理疾病,当积累到一定程度,他们难于承受和自控时则暴发出来,有的就会通过采取暴力方式进行宣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解答。

4、社会因素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的思想也变得十分地活跃,可谓良莠不齐,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也相伴涌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一些模仿能力强、道德观念差、法律意识淡薄的未成年人,受到这些不良思潮冲击时恶性澎胀,企图通过实施盗窃、抢劫、抢夺、绑架等犯罪手段来获取一定的资金,满足自己在消费上的虚荣之心。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社会诱因众多,除了社会腐朽思想影响之外,还有如物质生活利诱、无良之人教唆、不良文化浸染、家庭经济困难等,这些都是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的重要原因。另外,从上述案例中也可看出,未成年社会少年与在校学生的不良交往,会造成不良思想相互感染和渗透,不良品行和习惯容易得到其他团伙成员的模仿和放大,从而不自觉地滑向犯罪深渊。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我国文化市场对未成年人的准入存在管控不严问题,暴力犯罪、色情淫秽内容充斥音像制品和网络游戏,这对未成年人无疑会产生巨大的腐蚀作用。实践表明,不少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模仿网络暴力的结果,嗜好暴力,学习暴力,实践暴力,选择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思想产生嬗变,人格发生扭曲,性格冲动好斗。可见,不良文化市场对未成年人成长所带来的影响令人堪忧。

四、预防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对策

预防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一切可能的力量共同参与,运用包括政治、行政、教育、法律、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实行社会综合治理。目前,在理论界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酌见,可谓见仁见智,譬如加强法制教育、净化文化娱乐市场、矫治不良行为、强化家庭教育、实行综合治理等,这些无疑对遏制未成年人团伙犯罪起了积极作用。然而,笔者认为:一要注重预防,二要强化监督,三要罪后补救。

(一)注重预防

我国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犯罪法”)对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预防原则、预防方法、预防内容、预防重点、各级政府的预防职责、参与部门、教育内容、对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自我防范、法律责任等,是指导全国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社区等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然而,该法自1999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发现存在不少问题,如思想重视不够,预防责任主体分工不明、责任不清、缺乏沟通与配合,预防机制不健全,预防措施不到位,考核奖惩制度缺失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全局性预防工作开展。由此看来,当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笔者认为,要做好对未成年人团伙犯罪预防工作,重点是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关键是依照《犯罪法》的规定抓好落实,提高未成年人的防范能力,建立和健全高效的预防犯罪机制,明确权责,严格考核,把各项预防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

监督是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行为进行监督,对保障他们远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以下考虑:一是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犯罪法》规定,确立监督责任主体,规范监督权利与义务、规定监督内容、选择监督形式、落实监督责任、明确监督重点、进行考核奖惩;二是落实社会监督责任。净化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对未成年人可能出入的舞厅、赌博、网吧、色情等场所,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社会公民要自觉地担当起教育未成年人的历史使命,对他们存在的严重不良行为,主动做好制止、劝导、教育工作,其尽可能地与其所在学校或监护人取得联系,预防不端行为渐行渐远;三是家庭、学校、社区联手监督。在法定监护人、任课老师、社区工作者之间设立沟通渠道,互通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共同应对解决;四是对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监督。社区对有犯罪前科、因严重不良行为而中途辍学、缺失公共道德、与不良社会人员经常性接触、游荡不羁等未成年社会少年和学校对经常违反学校管理纪律、好逸恶劳、滋生事端、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过频等在校学生进行重点监督,有针对性地制订监督方案,落实监督责任,取得监督效果。

(三)罪后补救

1、慎用监禁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立法精神看,就是要求审判机关不能就案办案和机械地套用法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慎用刑罚。

(1)尽量少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禁刑。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单一、主观恶性更小、后果相对更轻、悔罪态度更好,因此,对偶犯、初犯、从犯,对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而慎重地使用非监禁刑,如缓刑、管制刑、免于刑事处罚、罚金刑等,严格限制监禁刑,多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尽量避免因监禁刑而影响其将来的生活和工作。

(2)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机制。社区矫正是新司法环境下出现的一种新的行刑方式,尤其适合未成年人刑后补救,通过社区群众的力量来共同帮助失足少年进行改造,显得更加人性化,其本人也更易接受,从而有效减轻对社会的对抗。之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法院与检察、公安、监狱、司法、社区等部门的配合不紧密,工作流程和联系制度未完全建立起来,分工不清、职责不明、配合失调、信息独立、效能不高、机制残缺等,这些都有待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地解决。

2、推行积极减刑政策

关注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点滴进步,重视以减刑方式鼓励他们积极向善。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很大偶发性,心智不够成熟,判断能力较差,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不大,这些都是为未成年犯罪人员积极减刑的法理基础。法院、检察、公安、监狱、司法、社区等部门相互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做好对他们的减刑工作,放宽减刑条件,增加减刑次数,扩大减刑幅度。同时,监狱、公安、社区等管教部门,为他们减刑营造条件,鼓励他们争取减刑、多减刑。

3、法院开展回访帮教

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开展回访帮教活动,是一项重要的刑后补救措施,可有效预防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据明代瞿汝稷编佛家禅宗语录《指月录》载:在金陵清凉寺内,有一次法眼禅师在讲经说法时,询问寺内众和尚道:“系在老虎颈项上的金铃,谁能够去把它解下来?”,众和尚再三思考都回答不出来,唯有法灯禅师不假思索地答道:“只有那个把金铃系到虎颈上面去的人,才能够把金铃解下来”,这一故事的寓意是“解铃还得系铃人”,如果说人民法院是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系铃人”,也就自然成了最好的“解铃人”。当前,在“司法为民”语境下,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开展回访帮教活动,增进他们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和依赖,让他们对法律感到敬畏的同时还可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有利他们弃恶从善、重拾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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