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聚众”的含义
作者:睢县人民法院 聂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聚众进行界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聚众的含义进行解释。
聚,是纠集的意思,众者,“三人成众”,即“众”要达到三人以上的标准。按照《汉语大辞典》的解释:“三人以上为众”。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的具体界定中,聚集的众人应当包括纠集者本身在内,聚集的人数只要是达到了三人以上就有可能构成本罪,将纠集者本人列入到“众”的范围能够使更多的聚众行为受到刑罚的追究,有利于我国刑法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制。
“所谓聚众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指纠集三人以上。纠集三人以上是包括聚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三人以上。台湾地区刑法学者林山田先生认为:“至于集合多少人才算为聚众之问题,则须从个案加以判断,其决定之关键点乃在于聚众之人数是否足以妨害公务之执行。如执行职务之公务员只有一人,而行为人只聚集三人,当然足以该当聚众,但如执行公务之公务员有数百人之众,而行为人只聚集三人,则非聚众。”聚集三人以上实施的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纠集多人实施的,现行刑法之规定也体现了这一本质。不以实施聚众犯罪为目的的或者只是一二人闹事,并未引发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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