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岭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作者:夏邑法院 王相云
2004年7月21日20时许,被害人段奇酒后回家,路过邻居方岭云家时,恰巧方岭云往外泼水。段奇便以为方岭云故意往自己身上泼水,于是破口大骂。方岭云向其解释,段奇听不进去,反而骂得更凶。方岭云被骂急,和其对骂起来。方岭云首先动手打了段奇一拳,继而发展到厮打。方岭云的妻子立即把这一情况电话告知其弟弟方岭伟,正在不远处和别人说话的方岭伟赶来时,其哥正被段奇按倒在地进行殴打。见此情景,方岭伟从墙边捡起一根木棍照段奇头顶打去。后被别人拉开。段奇因钝性打击头部,引起硬脑膜下血肿,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于当晚死亡。方岭伟案发后投案自首。
对本案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岭伟属正当防卫。理由是:(一)本案中,方岭云不是故意将水泼在了段奇身上,且方岭云及时向段奇解释,段奇却不依不饶,由骂到打,从而引发本案。可见,本案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二)被告人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迫使段奇停止对其哥的人身侵害,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合理合法的。(三)方岭伟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害人的侵害虽仅限于拳打脚踢,但段奇身高体壮,又借着酒劲,其侵害很可能致方岭云伤亡。另外,被告人所持凶器是顺手从墙边捡的,可见其不是有预谋的伤害。因而,防卫的条件和强度都是与侵害相当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岭伟属防卫过当,不应按故意伤害定罪。理由是:(一)方岭伟的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二)方岭伟的哥哥虽受到不法侵害,但这种侵害仅限于拳打脚踢,属一般的侵害行为,尚不能证明它已危及到其生命。实际上方岭云的损伤也只是轻微伤。从防卫的紧迫程度看,方岭伟可以从容地选择更缓和的方法来制止侵害,而他却不计后果,持致命凶器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却放任它的发生,致使被害人死亡。方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方岭伟应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是:(一)本案发生双方均有过错。被害人段奇酒后寻衅滋事,出言不逊,引起对骂,但方岭云先动手打段,从而引起双方厮打。段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但方岭云的过激行为是引发本案的另一重要原因。案发前因应视为双方过错。(二)厮打中双方互有侵害,曾一度将段按倒在地,段全身亦多处受伤。在正当防卫中,防卫方则完全处于被侵害地位,因而不能将打架时的一方暂时处于劣势,就视为其受到不法侵害。(三)方岭伟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方到现场后,既不问缘由也不拉架劝阻,而直接持木棍攻击被害人,其动机只能是报复伤害而非制止侵害。(四)从以上分析看,这是一起民事纠纷引起的互殴案件,双方均有过错互有侵害,方的行为既非正当防卫也非防卫过当。只有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正常引导纠纷双方相互克制、化解矛盾,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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