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机场清洁工“捡”首饰行为是否应定罪
作者:浉河区法院 杨瑛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箱14公斤金饰,纸箱内竟是价值300余万元金饰。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可能面临盗窃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笔者从该“捡”首饰行为是否应定罪方面进行剖析。
一、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失主在发现丢失巨额财产时向警方报案,警方以盗窃罪立案侦查,这并没有错。因为警方在没有查明案情之前,对案情并不完全了解,依据只是失主的报案。但当查明了案情之后,就会发现,此案并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上来看:1、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的内容包括: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同时对盗窃后果的也是有预见,应该能够预见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因为,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因此,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物,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本案中,不论什么原因,失主失去了对其财物的控制,将纸箱遗忘在了机场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也就是说,失主已经脱离了占有物,梁丽“捡”的行为并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不可能构成盗窃罪。既然不构成盗窃,也就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梁丽的行为构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三类:“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不包括遗失物。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其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具有非法地将自己持有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转归自己所有的目的。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负有主动将拾得的遗忘物送交公安等部门的法定义务,梁丽是否违反法定义务,拒不送交相应部门或机关的行为?从案情看,梁丽起先并不知道纸箱内物品的价值,先是以为—般旅客的遗弃物,这种情况在机场极为常见,因无法通过安检且又不想办理托运手续,就将其遗弃在机场的行李车上。即使发现是首饰后,也还以为是—般的工艺品,将其带回家中。更为重要的是,梁丽将金饰带回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交出”?是否属于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行为?当听工友说事主已报警后,当即表示第二天上班即交出去,警方找到其时,主动交出了纸箱。笔者认为梁丽将金饰带回家属于保管遗失物的行为。所以也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梁丽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退—步说,即使失主认为梁丽构成了侵占罪,也只能由失主提起自诉,因为侵占罪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梁丽的行为,但我们不能用过高的道德标准来衡量—位普通的市民是否逾越法律的底线 ,所以笔者认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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