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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哪些财产可供执行

日期:2015-03-1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69次 [字体: ] 背景色:        

该案哪些财产可供执行

作者:虞城县人民法院 赵进伟

【案情】

原告人王云龙和被告人王子启系同村邻居,1994年9月24日早晨,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劝开后各自回家。到家后被告人王子启给其哥哥王宝良(在逃)说了此事,而后王子启手拿铁锨,王宝良手拿抓钩到王云龙家去找王云龙,继而引起厮打,在打架过程中,王宝良用抓钩往王云龙后脑部砸了一下,王云龙当即倒地,被告人王子启趁机用铁锨往王云龙头上拍打两下,经法医鉴定王云龙的伤情为重伤,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子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王子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云龙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72251.3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人王云龙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经查,王子启有砖木结构的住房一处、农村宅基地一处、位于其村东头废闲地一块、废闲地上种有118棵成材杨树。王子启的同案犯王宝良有砖木结构的住房一处,王子启和王宝良两家共同承包的责任田12.5亩及农民直补款875元。

【分歧】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哪些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王子启和同案犯王宝良的砖木结构的住房均可供执行,理由是王子启现在服刑,其妻儿下落不明,同案犯王宝良在逃,其妻儿亦下落不明,房屋无人居住,执行给申请执行人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王子启的农村宅基地一处亦可查封后变卖。废闲地上的118棵杨树可供执行。王子启和王宝良共同承包的责任田12.5亩及农民土地直补款875元可执行给申请执行人,让申请执行人承包经营,种植收入折抵赔偿款。第二种意见,王子启砖木结构的住房不可执行。农村宅基地也不可执行。王子启的承包责任田不可直接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可以将王子启承包的责任田交村委会转包,将转包租金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农民直补款875元不可执行,因为农民土地直补款是对土地承包者的一种补贴,谁承包土地直补给谁,执行农民土地直补款违反政策法规。王子启废闲地上的118棵杨树可裁定查封,评估后,予以拍卖或变卖或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同案犯王宝良所有的财产及承包的责任田均不可执行,因同案犯王宝良不负有赔偿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王子启砖木结构的住房不可执行。本案中王子启的砖木结构的住房是其和家属生活和生产的唯一处所,尽管王子启现在服刑,其妻儿下落不明,但公民的基本居住权是不能剥夺的,是需要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可见执行其房屋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王子启的农村宅基地不可执行。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组织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使用权。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换句话说,王子启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虽在其名下,但其不具有实际控制权。因为农村村民若需要住宅用地,需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若法院强制执行农村宅基地于法相悖。

三、王子启承包的责任田及农民土地直补款不可直接执行。王子启及家人虽不在家经营其承包的责任田,但其承包经营权是不能剥夺的。王子启对承包的责任田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承包经营权,作为发包方的村民委员会在发现其荒废承包地的时候,可以予以收回其承包的责任田,再转包给他人。法院可以对转包租金予以执行。若将王子启承包的责任田直接执行给申请执行人,一是没法计算金额,二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农民土地直补款是属于对经营土地者的一种补偿,不经营土地便没有领取土地直补款的权利,农民土地直补款属于专款专用不可执行。

四、王子启废闲地上成材的118棵杨树可执行,理由不在多谈。

五、同案犯王宝良的所有财产及承包的责任田均不可执行。因法院执行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宝良虽然被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为同案犯,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但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没有确定其履行赔偿的义务。故不可执行其任何财产赔偿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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