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诉讼文书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解释】本条是关于诉讼文书留置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法律文书或者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决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传票、通知书等。送达的意义在于使受送达人能及时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使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在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借故拒绝接收人民法院的送达文书的行为,严重妨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了让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本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留置送达同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本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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