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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先刑后民”要酌情而定

日期:2015-02-2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51次 [字体: ] 背景色:        

陈光中 陈桂明:是否“先刑后民”要酌情而定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均有可能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诉讼相互交织的现象在所难免。在本版编辑部的组织下,著名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光中教授与陈桂明教授就此展开讨论,指出——

一、主管与管辖方面

陈光中:众所周知,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均有可能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而,两类诉讼相互交织、相互牵连的现象在所难免。如不正确处理,将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刑事诉讼解决国家刑罚权行使的问题,而民事诉讼则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因而在两种诉讼相互交织或牵连时,总体上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然而,实际的情况往往十分复杂,对“刑事优先”的适用又不能绝对化,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实践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牵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提起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例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事后发生争议。甲既可能作为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控告,引发刑事诉讼。两种诉讼均以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作为事实基础。在此情形下,应当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具体来说,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尚未受理该案,那么,应裁定该案不予受理,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刑事诉讼先予解决;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那么,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此,司法解释已作出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规定》第十二条又指出:“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一规定将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扯皮”,有失妥当。我认为,当案件性质尚不清楚之时,应当遵循“刑事优先”的原则。
第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这里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形是,某人为民事被告,同时又是刑事被告,但其涉嫌犯罪事实与民事案件事实完全没有联系。如果该人在刑事诉讼中被逮捕,那么,将无法出席民事庭审;如果其财产被冻结,民事判决的执行即受到阻碍,从而导致两类诉讼相互牵连。另一种情形是,某人为民事原告,同时又是刑事被告,其涉嫌犯罪事实与民事案件事实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但相互之间有联系,从而导致两类诉讼相互牵连。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应当分别进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刑事优先”、“先刑后民”不是绝对的。只要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使有关联,也应分别进行。当然,这样做有时会给审判和执行带来困难,对此,可以另行协调、解决。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由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特别是在强 JIAN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往往很少,而由此遭受的精神创伤非常巨大,但却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补偿,很不合理。我认为,在目前立法尚未作出修改的情况下,对于被害人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满足的权利请求,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允许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陈桂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相关联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好主管和管辖的问题。处理的方法是,分别审查两个案件能否构成独立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完全关联在一起,民事案件不能单独成案,而被刑事案件所包容和吸收,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可以解决了。另一种情况是讨论的重点,即刑事与民事分别构成两个独立的案件,先刑后民的原则是否绝对?我的观点是:对于分别审查的两个独立案件是否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认为,主要是考察两个案件之间的关联:
一是主体关联,即民事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同时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两个案件中的主体完全重合。对于这类案件还要再看具体的情况,不一定都是先刑后民,具体要结合下面的两种关联。

二是事实关联。事实关联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实相同,即民事法律行为与刑事犯罪的事实相同。原则上应当先刑后民,要首先查明犯罪事实。另外一种情况是与主体关联联系在一起的事实关联。如在存单被冒领纠纷案中,盗窃人既侵犯了储户,又欺诈了银行,与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储户和银行都有关联。在这种情况下,不一定实行先刑后民,可以分别审理,从时间上来说,民事案件也可以先行审理,以保护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标的物的关联。就是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财物成为另一个民事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例如,有的房地产案件,房屋本身变成犯罪时被诈骗的幌子,在民事案件中又是争议的标的物。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是先刑后民。

二、证据方面

陈光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在诉讼实践中虽然不太好操作,但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确定无疑,即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适用证据占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明标准显然低于刑事证明标准。由此引发,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间有无约束力的问题。

第一,就同一事实,民事裁判在先,刑事裁判在后,刑事裁决中对事实的认定,可以参考民事裁决,但不受民事裁决的约束。如果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确认是基于“证据的明显优势”,而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发现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可以按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处理。

第二,就同一事实,刑事裁判在先,民事裁判在后,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

与此相关联,我们还应对另一个问题进行探讨,即美国的辛普森案件现象。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是否意味着,对被告人的行为,被害人即不得再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民事诉讼中将必然败诉?从我国社会公众的心理来看,对于一些较重的罪名,刑事判决认定无罪,再允许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甚至获得胜诉判决,是很难接受的。因此,类似于辛普森案的判决是不能搬到中国来的。但不能一概认为,刑事诉讼宣告无罪,即意味着不可再提起民事诉讼。某些案件,特别是自诉案件,仍然允许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甚至有望获得胜诉。在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陈桂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引发了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有无预决力的问题。我认为,原则上前一判决认定的事实对于后一判决事实的认定具有预决力。原因是:第一,两个判决都是司法行为,判决的效力没有高低之分,生效判决的性质是相同的。第二,刑事证明标准与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是在相对意义上讲高低,只是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更高而已。基于以上两点,前一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后一判决原则上应当适用,至少应当参考。

具体说来,要更多考虑二者的认定有分歧时怎样处理:

在先有刑事判决,后有民事判决的情形下,刑事判决中对犯罪事实的肯定性认定,在民事案件中应当适用。但刑事判决中对犯罪事实的否定性认定,在后面的民事诉讼中不能一概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具体讲就是这一类的问题,如刑事判决否定了诽谤这一事实,但在民事判决中却认定了侵害名誉权的事实。这一点在轻罪方面没有问题,但在重罪上就有问题了。如果刑事判决否定了重罪,而民事判决却肯定侵权,这是会引起社会混乱的。

三、执行方面

陈光中:执行方面的问题多发生在民事判决生效以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又涉及作为民事判决执行标的的款、物时,在此情形下,应否停止执行,等待刑事判决的作出呢?我认为,民事判决的执行应当继续进行。这一方面是因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有罪判决确定以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与此相适应,他(她)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所应得到的财产也应被视为合法财产,而不能预断为赃款、赃物。另一方面,民事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执行力,除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不存在暂时停止的问题。

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如果根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在先作出的已生效民事判决确有错误,须经再审改判的。在此情形下,我认为,只要再审改判尚未确定,原民事判决仍应执行。但问题在于,有的案件执行以后,往往很难恢复原状,如拆除建筑物,从而使权利人遭受明显损失,这显然又不尽合理。在此情形下,可以考虑作出例外处理。此外,如果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只影响到部分民事判决,如民事案件中包含数个事实,仅有一个构成犯罪,此时,法院即使决定暂停执行,只能暂停受刑事判决影响的部分,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陈桂明: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财产(款项、财物等),在刑事案件中可能是赃款赃物,执行时原则上有刑事优先的问题,即先满足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而受到的损失。道理在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性质的差异。刑事诉讼在于恢复正常的公法秩序,民事诉讼在于恢复、保障民事流转关系。在这两者之间,公法秩序、安全是前提,民事流转相对而言可以放在其次来考虑。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几个时间段来分析:

一是民事诉讼争议的财物与刑事诉讼中被侵犯的对象相同,两个诉讼又都在进行之中。民事诉讼中有财产保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有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此时不能笼统说刑事优先。实际上只能奉行时间优先原则,即谁先执行财产保全或查封、扣押、冻结以后,另一诉讼专门机关不得重复进行,待案件终结以后再行处理。

二是一个诉讼已经终结,另一个诉讼尚未终结,此时应当先执行确定判决。如果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刑事诉讼尚在进行之中,则先执行民事判决。即使民事判决有问题,也可以通过执行回转来救济。

三是两个诉讼都终结了,针对同一财物,应当毫无例外地刑事优先。有剩余的再满足民事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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