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上诉
上诉就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上诉期限内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对原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行为。
(一)提起上诉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上诉的客体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是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该裁判、提出上诉请求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基础。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提出上诉。 1)一审裁判有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一审裁判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与有关证据不符,甚至没有依据,或者在证据的应用上不客观、不全面、具有矛盾性等等,违背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2)一审裁判在适用法律上错误,即一审裁判在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时适用法律不当,裁判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3)一审裁判有法定程序上的错误,即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违背了法定的诉讼程序,直接影响到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
2必须有合格的主体。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民事案件的一审裁判提出上诉,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诉讼程序重新审理,必须有具备法定条件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上诉权的只能是第一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第三人。其中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即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可能是第一审中的原告人,也可能是第一审中的被告人或者第三人,但必须是在第一审中具有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诉松当事人。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这个期限称为上诉期限。上诉期限届满当事人仍然没有提起上诉,也就失去了上诉的机会。此时,当事人不能再就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限是从判决书送达的第2日起15日内,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内。
(二)撰写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要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文书。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的“声明”,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的依据。民事上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首部主要写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并明确提出上诉的事由。正文是上诉状的重点部分,内容因案情的不同而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上诉请求,明确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的具体内容,提出上诉解决何种问题的具体要求;二是上诉理由,针对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的不当之处,论述上诉人上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三是列举有关证据材料,以便二审人民法院查证核实。尾部依次写明上诉的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并在附项中列清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三)上诉人撤回上诉
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对当事人撤回上诉,必须经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容许撤诉。违法的驳回,合法的准与撤回上诉。撤回上诉的,第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和审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予纠正,保证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这说明,在我国,二审法院同时又有权超越上诉请求办理对案件进行审查和纠正。这是“不告不理”原则的例外,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造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主要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采用的具体形式。一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不开庭审理不是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是指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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