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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文书样式

日期:2012-07-1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刑事案件的自诉人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使用。

刑事自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书状。法律规定,控告可以用书面和口头提出。这里讲的是其书面形式。

刑事自诉状和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是不相同的两种文书。它是公民以个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状。任何公民当其个人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是自诉人。

使用刑事自诉状提起诉讼的案件,有一定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即在下列情况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诉讼,法院才子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事实明显、因果关系清楚、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而被害人又能提出证据证明,没有必要进行侦查的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这是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为解决被害人告状难而设立的一类自诉案件。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是被告入侵犯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不是侵犯被害人自身权利的案件,或者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国家或社会的利益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直接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2)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却不予追究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人民法院也不得作为自诉案件予以受理。

(3)被害人提起诉讼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即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事实明显、因果关系清楚,没有必要进行侦查,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必须符合上述三项特征,缺一不可。

自诉人用刑事自诉状控告犯罪行为,是在国家进行公诉以外的一种补充。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对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是采取由国家进行追诉,即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制作公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因为公诉案件都需要进行刑事侦查,这是受害人个人力量无法胜任的。对不需要刑事侦查的案件采取公民个人进行自诉的形式,这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国家的检察机关集中主要精力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作斗争。另一方面,自诉人以“刑事自诉状”控告犯罪,有利于依法及时地追究犯罪,保证受害人更好地、具体地陈述情况,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可以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同时也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民主原则。

公民向人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程序;可以使人民法院对自诉人一方的情况有所了解;同时也是被告人辩护的重要依据。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他就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自诉人的权利并负有诉讼的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自诉范围;(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前述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在使用自诉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2.自诉人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3.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4.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5.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

6.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7.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自诉范围。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制作刑事自诉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必须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不能自诉。即:自诉案件只能是上面提到的三类。其他案件,受害人不能出具刑事自诉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可以书写控告书、检举书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

(二)自诉状中叙写的事实,应确实属于犯罪事实。不能把被告人道德品质、思想认识、生活作风等非犯罪事实和一般的违法行为,作为犯罪事实来叙述。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在文字表达上,要做到准确无误,言简意赅。

 

【文书样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自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全文大体分为四个部分,即首部、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尾部和附项。现分述如下:

一、首部

即标题:写“刑事自诉状”。

二、正文

1.当事人栏:

按人分段排列,在每人姓名前面,要标明这个当事人的称谓,即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自诉人”(亦可称为“告诉人”),还是“被告人”。

首先,列出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自诉人如果有代理人的,在列过自诉人以后,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出他的代理人的称谓,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在称谓之后,列出该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如果是受委托的律师,只须列写其姓名、单位和职务。

其次,再列写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接着还可以写明被告人的有关简历。

这里,须要说明的是: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情况,通常称之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或者叫做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关于当事人的姓名,有的人有别名、化名、曾用名(别名、曾用名,有的称为“字”或“号”)的,一般的可不写上,但是,如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或者在某一地区,有很多人只知道他的别名、化名或曾用名的,则应该紧接在姓名的后面,把它同时列写出来。还有个别人的“绰号”成为他周围人的常用称呼,人们对他的真正姓名反而陌生了,遇到这种情况,就要在他的姓名之后,把他的“绰号”也要列写出来。当然,如果“绰号”过于粗俗或者是有伤大雅的,则不应列写。还有,就是要注意把当事人的姓名与当地的重名人区别开来。例如某地有两个名叫“刘传木”的人,其中一个犯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刘传木,当地人呼之为“刘小传木”(意思是比另一个刘传木身材矮小一些),这就必须写为“被告人:刘传木(即刘小传木)……”,以示区别。

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后面,接着还可以写明被告人的有关简历。这个“有关简历”,通常指其一贯表现,有无劣迹,有无前科等(前科,即从前被科处过刑罚的意思)。这里强调“有关”二字,要求写明对本案有参考价值的。譬如说,刑事自诉状起诉是伤害案件,对于被告人过去经常和人家打架斗殴,或者曾因犯伤害罪被判过刑等情况,就有必要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的后面简要地说明一下。而那些对本案毫无参考价值的东西,则不必写上。例如起诉的是伤害案件,被告人是汽车驾驶员,过去曾犯过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分。被告人的这种因过失犯罪的前科,对故意伤害罪并无参考价值,所以在诉讼中不必反映。同样的道理,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中,一般的不写“出身、成份”。如果他的出身、成份确定与其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说明其出身成份,有助于分析其犯罪的阶级根源和历史根源时,则又必须写明。

关于自诉人和被告人不止一人的,应根据主次情节,顿序排列。这个顺序怎样安排?自诉人,按照其权益被侵犯的程度和情节,被害最严重的列在第一,被害较轻一点的列在第二,余次类推。对被告人,则按其罪行轻重程度排列,主犯列在前面,从犯次之,胁从犯又次之。

2.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即控告的罪名。这一段主要说明被告人犯何种罪,触犯何种法律条款,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写法,例如:

“被告人 张贴大字报,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诽谤,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子依法审判。”或者简单地写为“上列被告人张贴大字报,诽谤他人,触犯刑律,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写这一段要简单、明确,用尽可能简洁的语言把它说清楚,但是“简洁”与“说清楚”二者不可偏废。既不能片面追求文字简洁,使问题说不明白,又不能因为要把问题说清楚,而造成文字冗长。“简洁”是以“说清楚”为前提条件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文书要具备“有条件的简洁性”。

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这在案由和诉讼请求里要体现出来。被告人的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则不能作为追诉的请求事项。例如:“上列被告人骂我四声,推我两把,请求依法判处。”这就不行了。即使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例如通奸或者是做了一些影响他人婚姻自由的事,但还不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都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能提起刑事诉讼。

3.事实和理由

(1)事实部分

①要写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即: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具体写法是:

写明间,要具体。不能笼统、含糊,也不能用约数。根据案情需要,具体写明年月日时,有的还要写到分。对于历史罪行,尺度可以适当放宽,但一般也要求写明年月,至少也要写到某一季度。

写地点,要确切。把地名所用的字写准确,不能随意拿其他的同音字代替,也不能随意简化,如把“安徽”写成“安灰”,把“亳县”写成“毫县”都是不对的。另外,还要注意不要与附近或当地的重名地或名称相近的地名相混淆。例如“汤池”这个地名,必须明确写清楚它是甲县的东汤池,是乙县的西汤池,还是丙县的泮汤,而不能只写“汤池”。还有,像“沙埂”,有的在同一个县内就有“东沙埂”和“西沙埂”之分;“七里河”有的在同一地区就有“上七里河”、“中七里河”和“下七里河”之别,类此情况,必须把它们严格区别开来,让所写的地名只能够代表一个特定的地点。

写动机,必须是能够证明的“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动机,应当把犯罪动机的深层结构,表述恰当。怎样才能表述恰当?要求动机必须是能够证明的,而不是凭空推想的。

写目的,必须是能够证明的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犯罪目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目的,还是构成某些犯罪的必备的主观要件,关系到确定案件的性质。

写手段,要恰如其分地反映罪犯实施犯罪的方式方法,从而反映出其主观恶性的大小。

写情节,要写明罪犯实施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如犯罪的准备,犯罪的实施,犯罪后毁灭罪证等。注意反映出其犯罪的阶段性、连贯性和系统性。使人能清楚地看出其犯罪的全过程。

写结果,要写出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的后果基本状态。例如,伤害案件,要写出因伤害所造成的伤口、伤痕、伤情和伤势。伤口及其深度,要用厘米和毫米来表示。

必须注意,动机和目的是两个概念,不要把它们混同起来。例如盗窃罪的目的是窃取公私财物,但其动机,可能是由于饥寒交迫,生活无着;可能是好逸恶劳,贪图享乐;也可能是为了归还赌博的欠款;还可能因为新婚之喜刚过,债台高筑,悲从中来等等,形形色色,不一而足。还可以这样说,目的是为动机服务的。譬如说,盗窃是为了获取钱财,而获取钱财,则是为了归还办喜事的欠债。所以说,动机是目的的目的。

另外,凡是不存在目的的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过失伤害罪等,犯罪目的这一项就不写。

②叙写事实要详略得当,该详则详,该略则略。对案情事实的关键部分,要作为重点叙述,详细地讲清楚;非关键部分,可以简要地作概括叙述;无关重要的情节,则可不必叙述。例如伤害案件,被告人在动手殴打之前,进行了多长时间的谩骂,在谩骂中用了哪一些恶毒的或者低级下流的语言,就无必要一一把它写出来,只要概括为:“被告人在实施伤害之前,站在自诉人家的大门口,高声叫骂,时间长达两小时之久,对自诉人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语言下流,淫秽之词不堪入耳。”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之间在矛盾激化之前接触的经过和对话,则一概予以摒弃,不必叙述。

(2)理由部分

理由部分,一般包括列举证据,有分析地说明证据价值,援引相应的法律条款,论证案情性质和从重、从轻、加重、减轻的情节等项内容。

①列举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这表明自诉人首先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对刑事自诉状中所控告的事实,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就是说,要举出物证、书证或证人证言等。对物证、书证要具体说明其名称和件数;举出证人,要列出其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以便人民法院进行查证。

②有分析地说明证据价值。对举出的证据,要具体地说明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哪一部分事实;要讲清楚根据什么证明这些证据都是实在的、可靠的;这些证据为什么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它与本案有什么内在联系?这些证据是如何得来的,是经过什么合法手续提取的等等。如果某些证据是申请公证处给予保全证据的,在诉讼开始后,则可申请公证处将所保全的证据移送受诉人民法院。

⑧援引相应的法律条款,论证案情性质和情节。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应用问题。在刑事自诉状的前几部分,叙述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举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接着,就以这些被证明了的犯罪事实为根据,对照我国刑法的有关条款来说明被告人的罪行性质。就是说明被告人犯了什么罪,是什么罪名?同时,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对照刑法有关条款来说明具有哪些从重、从轻或加重、减轻的情节,提请人民法院注意。值得注意的是,在论证情节上,也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确实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也不应该避而不谈,否则,所提出的具体请求目的则未必准确恰当。

总之,对事实和理由部分的叙写,要求实事求是,突出主罪,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同时做到适当地运用逻辑推理,援引法律条文恰当。

(3)结束语

在“事实和理由”写完之后,最后提出明确而且具体的请求目的。也就是说,比前面的“案由和诉讼请求”部分要具体得多。例如说,是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是要求对被告人从重或者加重处刑?有无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工资及赔偿损失多少钱,都要具体地写清楚。

这一段可以写为:“综上所述,被告人 (姓名)的 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构成 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请求对被告人从重判处。”“自诉人因被告人的加害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折合人民币 元,请求判令被告人如数赔偿。”

总之,这一段,只要把请求目的表述清楚,并且说完全就行了,不必拘泥于某一种写法。

三、尾部及附项

1.写明致送机关,分两行写为“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自诉人: (签名或盖章)同时写明具状的年月日。

3.附项写明:

(1)本诉状副本 份(注:副本份数,按被告人的人数制作)。

(2)具体列出附送的各种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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