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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谈生意设赌局行骗 三诈骗惯犯再获徒刑

日期:2015-01-0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日,泰州高港人杨某偶遇一“生意伙伴”,对方邀请其谈一笔生意。杨某本以为会小赚一笔,谁知生意没做成,反而落入“生意伙伴”设下的赌博骗局,被对方骗去5600元。案发后,3名诈骗分子先后被抓获归案。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经查,2012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唐某、肖某以谈生意为名,将被害人杨某约至高港区有意思餐厅,诱骗杨某参与赌博,利用欺诈手段控制赌局,骗取杨某人民币5600元。另,被告人陈某、唐某、肖某作案前均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过刑罚。

被告人陈某、唐某、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唐某、肖某的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且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唐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唐某、肖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唐某、肖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唐某、肖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肖某退出全部赃款且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唐某、肖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洁、时良敏 单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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