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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工商管理机关以协议不符合登记要件不予办理登记,出让方股东又反悔,怎么办(一)受让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强制转让,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变更股权登记。受让股东也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变更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管理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的职责。
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公司内部股权变更后可否不工商变更登记不可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不及时进行工商登记将要承担相应的罚款。
公司变更时,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以原用人单位为基础成立的公司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承继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从主体角度认定两者不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是错误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1款就是以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为基础的,如果是同一主体就无所谓法律上的承继关系。因此,二审法院最后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正确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能否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异议股东首先应当请求监事会督促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研究公司分红,落实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和表决权。如果此前置程序不能够落实,无法合理解决中小股东的分红请求权,则股东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依法退出公司。
仅有会议决议和纪要能否直接认定新当选的董事长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非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应予以纠正的问题。但会不会是股东新委任的代表尚未在公司股东会上表决为董事或者股东代表呢?就问题中反映的情况看,是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股东会行使权力的具体途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各个不同的公司在这方面往往有不同的做法,法律为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法定要求。议事方式是指公司以什么方式就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表决程序是指公司的股东会如何表决和表决时需要多少股东赞成,才能通过某一特定的决议。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主要内容及其效力的规定 股东名册在处理各股东关系上具有确定的效力,即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可以依股东名册的记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任何名义上或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只有完成股东名册的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后,才能成为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人;公司仅以股东名册上现记载的股东确定为本公司的股东,给予股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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