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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规专栏简介

知识产权法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日期:2015-01-21 点击:29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 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修改作品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3222次

    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修改作品的规定 无论是报社、期刊社享有对作品非经作者许可的文字性修改权或是图书出版者经作者授权后享有的作品修改权,权利均源自作者对其作品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一部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创作思想和创作艺术,任何增删或者修改作品的行为都有可能违背作者的创作思想。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其权利内容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从反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修改或者增删自己的作品。

  • 报社、期刊社与向其投稿的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日期:2013-07-23 点击:662次

    报社、期刊社与向其投稿的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有偿地使用其作品。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的一种主要限制,其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降格成为一种获酬权。根据本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出版合同中图书出版者及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日期:2013-07-23 点击:175次

    出版合同中图书出版者及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图书出版者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否则将构成对作者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当然图书出版者为保证书籍质量,对未达出版水平的作品可要求作者修改,直至达到出版水平。图书出版合同中可以约定作品经过修改仍达不到出版水平时的处理条款,包括是否可终止合同等,最大程度的减低纠纷发生时的诉讼及其他经济成本。

  • 专有出版权的概念及权利内容及消灭
    日期:2013-07-23 点击:310次

    专有出版权的概念及权利内容 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侵犯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的利益。其他出版者可否出版已出版的图书中的一部分?我们认为,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也可以另行出版。但是,这种出版权属于可以单独使用部分的著作权人,不属于任何一家出版社,包括对整体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

  • 关于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及图书出版者在出版图书时应尽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457次

    关于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及图书出版者在出版图书时应尽义务的规定 图书出版一般是指用排版方式将作品制成图书并向公众出售的行为,同表演、广播等利用作品的方式(以有形至无形)不同,它在使用作品过程中完成的是从有形到有形的循环。本法第十条关于著作权人各项权利的规定中并未单列“出版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出版不过是复制的一种方式,它所包含的内容完全可被第十条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涵盖。

  • 《著作权法》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日期:2013-07-23 点击:147次

    《著作权法》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虽然源于著作权,但也有其独立性。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的智力创造,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侧重保护的是传播作品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资金;著作权主体多是自然人作者,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它们通常是法人;此外,除去财产权利外,著作权还有极强的人身权的性质,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通常只侧重保护经济利益,一般不具人身性(表演者享有的两项人身权除外);最后一点,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保护期一般短于著作权的保护期。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日期:2012-06-26 点击:191次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
    日期:2012-06-26 点击:14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
    日期:2012-06-26 点击:13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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