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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及图书出版者在出版图书时应尽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著作权律师 阅读:412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图书出版者对人类文明的传承有着巨大的贡献--印刷术的发明和出版者的劳动使得“天下书籍随广”。正由于此,历史上首先得到统治者承认和保护的是出版者而非作者。图书出版者为了出版图书,往往“所费甚多”,他们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固然应受保护,但图书出版者毕竟不是人类文明的创造者,作者的智力劳动及创作积极性更应得到保护和鼓励。因为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是文明的动力,作者权利才是著作权法中各项权利的源头。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一方面将1990年著作权法法定授予图书出版者不超过十年的专有出版权的规定删去,图书出版者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由著作权人同其在出版合同中约定;另一方面,在法律中明确了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杂志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及图书出版者在出版图书时应尽义务的规定,本次著作权法修正案未作修改。

一、图书出版的概念及图书出版合同的当事人

图书出版一般是指用排版方式将作品制成图书并向公众出售的行为,同表演、广播等利用作品的方式(以有形至无形)不同,它在使用作品过程中完成的是从有形到有形的循环。本法第十条关于著作权人各项权利的规定中并未单列“出版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出版不过是复制的一种方式,它所包含的内容完全可被第十条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涵盖。

图书出版者在我国指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规定了出书范围,发给了统一编号的图书出版单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自然人不具备图书出版者的资格,因此,图书出版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享有出版经营权的正式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和报刊社)。图书出版合同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著作权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原始主体(作者)和继受主体(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通过授权转让获得作品财产权利的其他人),也即是本法第二条及第十一条涵盖的各类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及所有适格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同时,由于创作作品非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因此,著作权人不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但本条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属法律行为,若著作权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行订立。

二、图书出版合同的性质

图书出版合同属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一种。正如前文所述,具有出版资格的只能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享有出版经营权的正式出版单位,著作权人(自然人作者或不具备出版经营资格的法人作者及其他著作权继受主体)如果希望以出版的方式行使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只能通过同图书出版者订立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人向图书出版者让与复制和发行的权利,而 获得金钱补偿,图书出版者承诺由其承担一定的风险,按商定和法定条件进行复制和发行的工作。

三、图书出版合同的形式要件及内容

图书出版合同应采书面形式,这点有别于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明文规定。

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对许可使用合同的要求,并参照国家版权局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一般来说,图书出版合同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人向出版者交付的稿件的种类和名称。作品的种类应注明是文字作品中的小说、美术作品中的书法还是图形作品中的那一类作品等,例如,是图形作品中的地图或者示意图,并应注明作品的名称,如地图或示意图的名称,文字作品中的小说或者科学论文的名称。

2.著作权人与出版者是否是适格的权利人,著作权人对提供的作品是否有完整合法的权利,著作权人是否需提供作品不侵犯他人版权的担保,图书出版者是否具有合法的出版经营资格,是否需提供按商定条件支付报酬及出书的担保。

3.作品是否已经出版;如果作品以前出版过,应该注明过去出版的时间;是否对作品作过修改以及作了哪方面的修改。

4.著作权人向出版者让与的是否是专有出版权,即权利种类,包括所授权利是否有独占性,是否包括电子出版物的形式,作者是否许可图书出版者对作品的其他使用权,如改编、翻译等权利。

5.若著作权人授予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则需约定权利的期限。当然专有出版权不再受1990年著作权法不得超过十年的限制。

6.图书出版发行的地域范围,例如是否包括作品的海外版等问题。

7.交稿日期、出版日期。

8.商定的版本以及每版的最高最低印数。

9 .样书(即作者无需支付报酬而得的赠书)册数。

10.著作权人的报酬,采用稿费制或抽取版税制,付酬的时间及期限。

11.何种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可终止合同。合同终止一般发生在以下情况:(l)作者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稿件;(2)作者拒绝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修改的义务;(3)出版者未按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4)出版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再版、或者图书脱销后拒绝重印、再版的;(5)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6)图书依法被禁止出版;(7)其他可以终止合同的条件。比如,稿件的内容与约定的内容显然不符;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满等。

12.在不同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13.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是否申请仲裁,仲裁地如何确定等法律适用条款。

14.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是否同意由著作权人或双方同意的第三人检查图书出版的情况及销售账目;给付样书的册数;可以延长期限的条件等。除上述内容外,图书出版合同还应当写明出版社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著作权人的姓名(或作者的笔名)、住所地等问题。

图书出版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是著作权人的报酬问题,根据本法的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可以约定支付给著作权人的报酬,目前通行的形式大体分两种--稿酬和版税。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解释,稿酬一般分为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书刊基本稿酬的计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额×全书千字数。印数稿酬一般按千册计算,每千册约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时便付清,它与出版的图书的定价无关,也不受作品实际销量的影响。

版税制,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销售所得的一种计酬方式。在著作权人要求的情况下,版税也可在交付作品时支付,但是它往往是部分预支。版税的最终数额取决于作品的实际出售结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税称出版版税,它的计算方法分两种:一种是 出版物定价(或零售价)×出版物销售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另一种是出版物定价×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第一种计算方法,其版税结算又可分为一次支付、二次支付和三次支付三种。一次支付,即双方商定一个时间内由使用方一次付清。一般在使用方取得书稿或者出版物出版后3个月内支付完毕。二次支付,一般是在签订合同时先支付版税的30%-50%,在使用方取得书稿或出版物出版后的3个月内结清。三次支付,一般是在签订协议时,先预付30%,当使用方取得书稿时再支付30%,其余版税在出版物出版后3个月内付清。第二种计算方法,版税一般分为预付版税和实际销售后结算两部分。在出版合同中一般规定每年结算一至二次。版税制中的版税率由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协商确定。它取决于作品的性质、版次、畅销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种因素。从目前的国际惯例来看,出版版税率一般在5%-20%之间。在著作权涉外贸易中版税制应用较广。

四、图书出版中的其他问题

1.作者主动给图书出版者投稿的作品出版问题。1990年著作权法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作了专门规定: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实施条例要求图书出版者承担了较多的义务。

2.著作权人自费出版的问题。1991年实行的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著作权人承担出版经费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人自费出版并不涉及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问题,不能构成本法二十九条所指的图书出版合同。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32--2认为作者出资合同不构成出版合同。在作者承担出版费用的情况下,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向出版者支付商定的酬金,由出版者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和表达方式制作一定数量的作品的复制品并负责出版和发行。该类合同属于契约关系、习惯和民法典第一千七百八十七条及后条款范围内的提供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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