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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律政资讯,了解律政动态,查询律政知识,聚焦律政热点,尽在北京律政网。我是北京孙超律师,电话(微信):13691255677。

  • 西城法院通报离婚纠纷典型案例:理性分手 妥善分房
    日期:2018-03-29 点击:231次

    西城法院通报离婚纠纷典型案例:理性分手 妥善分房在北京,与离婚率同步增长的房价使得房屋成为公民一生或者是几代人最大的生活消费项目。离婚,必然伴随着财产分割,然而不同的购房方式对婚姻法传统的夫妻共同房屋认定标准和分割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在3月29日西城法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法官对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 《快递暂行条例》公布、2018年5月1日施行
    日期:2018-03-28 点击:210次

    《快递暂行条例》公布、2018年5月1日施行快递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连接供给侧和消费侧,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先导产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快递业迅猛发展,快件业务量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一。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制定《条例》。

  •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18-03-28 点击:241次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由于涉枪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以彰显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的立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8-03-28 点击:166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 “两高”发布批复:涉气枪案件定罪量刑不唯枪支铅弹数量论,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日期:2018-03-28 点击:139次

    “两高”发布批复:涉气枪案件定罪量刑不唯枪支铅弹数量论,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法院可以在线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和婚姻信息
    日期:2018-03-23 点击:483次

    法院可以在线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和婚姻信息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同时民政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 2018年3月将施行哪些新法
    日期:2018-03-18 点击:223次

    2018年3月将施行哪些新法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①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② 制定平台服务规则③ 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障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④ 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谣言或不实信息,主动辟谣⑤ 发现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立即采取处置措施⑥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监督,设置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关于朝阳区人民法院调整立案部门在派出机构设置立案点及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公告
    日期:2018-02-24 点击:676次

    关于朝阳区人民法院调整立案部门在派出机构设置立案点及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公告我院辖区刑事自诉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各类型的商事案件(金融类案件除外)、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再审申诉案件、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和行政非诉申请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当事人申请追加和变更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及答记者问
    日期:2018-01-10 点击:24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及答记者问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日期:2018-01-10 点击:183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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