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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资讯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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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暖事小问题多 法官提示解疑惑
    日期:2019-11-09 点击:329次

    供暖事小问题多 法官提示解疑惑目前正值隆冬,供热采暖是居民生活的一件大事。供热采暖是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的关系公众利益的重大公共事务。广大居民在享受供热采暖服务的同时,也应配合供热单位完成对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收费等工作。法官梳理了近年来较为典型的与供暖有关的案件,希望能够对广大居民及供热单位更加有效地解决供暖纠纷提供一些参考。

  • 微信群荐股可信吗?微信群股票骗局怎么预防?
    日期:2019-05-31 点击:614次

    微信群“荐股”你会信吗?揭秘“荐股诈骗”套路。荐股顾名思义就是推荐股票。一般具备荐股的人员需要是正规的证券师。当然,现在网络的普及,很多的网站或者QQ群也开始荐股。投资着在利用荐股时一定要权重投资风险!鼓吹所荐股票收益可观,分享虚假盈利数据图,连连亏空却屡屡推荐……近期,不少投资者反映部分微信群存在“炒股票,真诈骗”问题。

  • 最新发布: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日期:2018-06-19 点击:1308次

    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北京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在此基础上,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8-04-25 点击:239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 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正式下调
    日期:2018-03-30 点击:117次

    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正式下调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西城法院通报离婚纠纷典型案例:理性分手 妥善分房
    日期:2018-03-29 点击:220次

    西城法院通报离婚纠纷典型案例:理性分手 妥善分房在北京,与离婚率同步增长的房价使得房屋成为公民一生或者是几代人最大的生活消费项目。离婚,必然伴随着财产分割,然而不同的购房方式对婚姻法传统的夫妻共同房屋认定标准和分割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在3月29日西城法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法官对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 《快递暂行条例》公布、2018年5月1日施行
    日期:2018-03-28 点击:149次

    《快递暂行条例》公布、2018年5月1日施行快递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连接供给侧和消费侧,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先导产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快递业迅猛发展,快件业务量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一。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制定《条例》。

  •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18-03-28 点击:215次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由于涉枪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以彰显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的立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8-03-28 点击:140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 “两高”发布批复:涉气枪案件定罪量刑不唯枪支铅弹数量论,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日期:2018-03-28 点击:120次

    “两高”发布批复:涉气枪案件定罪量刑不唯枪支铅弹数量论,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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