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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二审)范例

日期:2013-01-08 来源:刑事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406次 [字体: ] 背景色:        

山东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山刑终字第××号

抗诉机关山东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文化程度,河北省卢县人,山东××公司职工,住山东市××区××路××号。2000年7月22日被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市××监狱。

辩护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东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2000)山一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山东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亦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4年。

山东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是防卫过当,是因为泄愤而故意杀人。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是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罪,显系错误,进而导致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请求纠正。

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定性错误,上诉人之所以杀人,完全是为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致,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原审判决没有正确定性,请求改判为无罪。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经他人介绍与李××相识后恋爱,于1998年5月非法同居。同年7月中旬,李××与好友林×共同吃晚饭,晚饭后林×提出去歌舞厅,被李××拒绝。李××将此事告诉了上诉人,上诉人因前夫有外遇而与之离婚,故对此事深感疑虑,并怀疑李××有外遇,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提出此事可向林×了解情况。7月22日上午,上诉人给林×打电话,要求当面核实此事,林×应邀前往。下午2时许,林×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上诉人进行调戏,上诉人表示反对。林×仍继续纠缠。上诉人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再次调戏时,上诉人手持小宝剑朝林×的胸部猛捅。在林×反抗过程中,上诉人又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刀,林×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上诉人行凶后,委托李××之嫂报警,山东市××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上诉人抓获。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法医对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上诉人所持凶器(小宝剑)及上诉人关于事实的供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或积怨。案发当日,被害人趁上诉人独自在家,对上诉人进行侮辱,上诉人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持械反抗属防卫性质,但上诉人手持利器对徒手的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20余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构成了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检察机关认为上诉人张××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但是上诉人在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中,使用利器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实属偏轻,应予纠正。上诉人张××供认在案的关于被害人对其进行语言调戏及强行亲吻、搂抱、拉拽等行为的供述,已被相关证据所印证。上诉人当庭供述被害人对其实施强奸,但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山一中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中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2001年1月15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终字第××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 、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出生地 、 文化

程度 、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 , 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 ×××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 ,于

×××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

不服,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认为,……(如检察院提抗诉,则写“×××人民检察院抗诉

认为……”)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具体内容)。

(刑期从……)”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刑期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注意领会】

1.“原判认定”的书写,可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2.“经审理查明”的书写,可分三个层次: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3.“本院认为”的书写方法,具体如下: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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