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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的通知

日期:2023-08-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网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全省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信委(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是贯彻落实《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的主要措施之一,是2017-2018年我省省级及以上重大改革试点项目,列入2018年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并被省体改办作为经济体制重点领域改革典型经验,向全省复制推广。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营造健康良好的企业生态环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2017-2018年,经过瑞安市、杭州余杭区、宁海县、长兴县、嘉兴秀洲区、绍兴柯桥区、兰溪市七个单位的试点探索,取得预期效果。现决定在全省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通过强化对吊销未注销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届满三年、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无有效存续的知识产权、无股权被冻结、无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的被吊销企业实施强制注销,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对象,认真核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要通过发布催告清算公告、核查其是否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是否能取得联系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吊销未注销企业,要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二是清理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浙江省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启动强制注销程序,并加强与人民法院、经济信息、自然资源、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对拟强制注销的企业名单提请相关部门核查是否存在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有效存续的知识产权、股权冻结、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等情形。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吊销未注销企业进行催办清算和注销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对公告期满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吊销未注销企业,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程序要求,依法启动强制注销的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四)强化协同,完善衔接

各地市场监管、人民法院、经济信息、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应积极进行工作衔接,建立信息交换比对机制,运用省政府企业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方法,实现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的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对拟强制注销企业的风险研判,共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五)统筹协调,加强宣传

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公平规范开展。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浙江省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浙江省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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