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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翻译问题的若干思考

日期:2023-08-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阮建华 中国检察官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摘 要:从刑事诉讼的视角来看,法律翻译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的翻译活动,是涉外因素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环节的具体体现。法律翻译不仅仅是对语言种类的单纯转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解释活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翻译,既要符合准确性与精确性、同一性与一致性、清晰性与简明性的原则要求,还要确保翻译文本能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使用,保障刑事证据的可采性。要严格翻译人员的准入资质,建立翻译人员的追责机制,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救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 法律翻译本质 法律翻译原则 翻译制度

全文

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都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的新时代背景下,涉外法治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上,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必然要求高水平涉外法治保障。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公民走向世界,相关涉外刑事案件、刑事司法协助等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对翻译文本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在涉外刑事案件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1条分别对外国人的语言权利以及获得翻译帮助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翻译是将语言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关键环节,翻译文本的质量直接关系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并最终影响刑事犯罪预防和指控的效果。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不完善,翻译文本的准确度不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案件质量。有必要研究探讨刑事诉讼中法律翻译问题,明晰法律翻译本质及原则,健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提升刑事诉讼中法律翻译质量和水平。

一、刑事诉讼中法律翻译本质

“所有的翻译都是一种解释,某种程度上这是事实。”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翻译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翻译活动,但不仅仅是对语言种类进行的单纯转换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解释活动。一般而言,普通解释是用同一种语言进行解释,而法律翻译则是用不同语言进行解释,属于翻译和解释的交集。因此,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翻译,既要遵循翻译学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遵照解释学的解释方法。有学者将翻译人员在翻译过程中对法律文体与翻译文本含义所作的阐释与理解称之为“翻译解释”。

典型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发生学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包括合宪性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其中,文义解释就是对书面语言即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的解释,它是法律解释中最常用、最基础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要求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文本的含义进行分析并加以说明,首先从法律文本的文字含义入手,解释法律专业术语时应避免将其当作日常语言来解释。文义解释方法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可以减少法律翻译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增加翻译文本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从而保障刑事证据的可采性。比如,“实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称法,是相对于缓刑而言,指的是被告人实际需要在监狱服刑的刑罚,可以直译为“Incarceration”。我国的“缓刑”指的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如“判三缓四”,意思是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暂不执行刑罚,给予四年考验期,考验期之内没有再犯新罪,三年有期徒刑便不再执行。国外的“Probation”,尽管常被翻译为“缓刑”,实际上是一种刑罚方式(Punishment),按这个专业术语本义(与Prove同源,相当于“考验”“证明”),应该翻译为“考察”。

虽然法律翻译与法律解释存有共同之处,但是两者目标有所不同。法律翻译按照整个过程划分,可以分为原文之理解、译文之表达、达意之验证三个环节,终极目标是实现法律文本与翻译文本的等效。然而法律解释目标则不是实现法律解释与法律文本的等效。法律解释目标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之分,前者旨在探究立法者之原意,后者旨在探究法律本身之意旨。对于模糊性概念的解释或翻译时,法律解释目标与法律翻译目标之间的差异性就表现得尤为明显。法律解释目标在于将模糊概念具体化、明确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变得清晰,最终能够作为具体个案的裁判依据。从法律翻译角度,翻译人员需要将模糊概念的不确定性尽可能保留下来,不能擅自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扩张或限缩,而是要结合法律文本、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作出精确翻译,避免造成翻译文本失真的情况。在缺少对等的法律术语时,翻译人员要从客观说角度出发,所作出的翻译文本要符合法律本身想要实现的意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翻译追求法律文本与翻译文本的等效,是指法律文本的读者和翻译文本的读者能够通过阅读法律文本或翻译文本产生同等效果的认知。这种等效不是形式等效,而是实质等效,并且是可检验的,即通过回译之方法,对翻译文本进行达意验证。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83条关于“拘留”规定,对应英文翻译为“Detention”,回译时两者并不等效。我国法律关于“拘留”规定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3种类型。而刑事诉讼法第82、83条规定的“拘留”,指的是刑事拘留,应该翻译为“CriminalDetention”更为妥当。

二、刑事诉讼中法律翻译原则

法律翻译不同于其他翻译,包含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行为,涉及不同的法律体系、制度和观念。法律翻译之难主要是由于法律系统、语言和文化的差异。比较法学是翻译法律文本的基石,法律文本的可译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翻译过程涉及的法系间的关联度。有学者认为,“法律翻译不仅是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的过程,也是从一个法律体系到另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翻译人员在进行翻译活动时,应当遵循法律翻译原则,以保障刑事证据的可采性。法律翻译原则包括准确性与精确性(AccuracyandPrecision)、同一性与一致性(IdentityandConsistency)、清晰性与简明性(ClarityandSimplicity)。

(一)准确性与精确性

准确性与精确性是法律翻译的灵魂,直接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刑事诉讼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专业性要求翻译文本必须忠于原文,必须精准。比如,美国刑事诉讼中的“PleaBargain”,一般直译为“认罪求情协议”。直译中“认罪”可以理解,但是“求情”没有根据,易引起误解,即求情意味着可以轻判。很明显,直译没有准确把握“PleaBargain”本义。“PleaBargain”本义是允许检察官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围绕罪刑问题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处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之有罪答辩,进而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认罪协议(PleaAgreement)。认罪协议具有类似契约效力,对检察官与被告人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对法官无约束力。如果法官认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协议时并非出于自愿,则有权拒绝认罪协议中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并将案件按照有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PleaBargain”是从“PleaBargaining”逆生而来,《元照英美法词典》译为“辩诉交易”或者“控诉交易”。这种译法仍然不够精确,“交易”一词有失法律严肃性,可以译为“认罪协商”。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没有“PleaBargain”概念,但有认罪认罚从宽概念。两种概念虽然都包含“认罪”“协商”等元素,但实质内涵有本质区别。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无约定俗成的译法。常见译法有:(1)ChinesePleaBargaining;(2)PleaforLeniency;(3)GuiltyPleaforSentenceReduction/Discounts; (4)SystemforImposingLenientPunishmentsonThoseConfessingtoTheirCrimesandAcceptingPunishments;(5)SystemofLeniencyforPleadingGuiltyandAcceptingPunishments。其中,(1)译法特点是形象直观,不足是无法体现中国特色。(2)译法借用“pleabargaining”中“plea”一词。“plea”是“恳请”“答辩”之意,“apleaforleniency”可以表达出“请求宽大处理”意思,但没有体现“认罪认罚”之意。(3)译法表达使用“sentencereduction/discounts”,没有体现“认罚”,仅是刑期的减让是不能涵盖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从宽,看似“精确”实则“漏译”。(4)(5)译法属于直译,含义完整。相比较而言,(4)表达稍显累赘,且“those”“their”等词偏口语化,简洁性欠缺。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采用(5)译法,即“SystemofLeniencyforPleadingGuiltyandAcceptingPunishments”。

(二)同一性与一致性

法律翻译的同一性是指用同一词汇表达同一法律概念或含义。法律翻译的一致性是指在整个翻译文本中关键词词义或概念要保持一致性,且与有关法律中对应的关键词释义相一致。刑事诉讼中法律概念比较多,有的概念存在多种译法,但在翻译过程中要秉持同一性与一致性原则,这样才能使翻译文本中的概念保持前后一致、上下一致以及与有关的官方释义一致。如果翻译文本中缺乏同一性与一致性,无疑会使法律概念发生混淆,使读者不必要地去揣测不同词语的差别,从而影响法律的精确度。比如,刑事诉讼法中的“未成年人”,有两种译法“Minor”和“Infant”,在翻译时,如果上文选择“Minor”,那么下文亦选择“Minor”,而不要随意更改为“Infant”。在同一性与一致性原则应用上,香港法律中文版(真确本)具有代表性、典型性。香港法律可谓卷帙浩繁,共有500多个条例,类如reference(提述)、likely(相当可能)、materialparticular(要项)、satisfyreasonablypracticable(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withoutprejudiceto(在不损害……的原则下)等普通的词汇或词组,一般可以有多种灵活式的翻译方法,但在香港法律中文版(真确本)中基本上只有一两种固定译法,从而确保同一法律体系在不同法律条例中译文的高度统一。

(三)清晰性与简明性

法律文本在用词上会大量使用专有名词,尤其是在英文法律文本中更是有大量的中古英语、法语、拉丁语,有的并列使用一组近义词来限定一个唯一词义。这就要求翻译人员在翻译时使用精确的语句单词来明确地表达出法律概念。如果在翻译时造成法律意义不明晰,如权利和义务关系界定不准确、法律条文含义被曲解等问题,法律规范就会得不到有效执行,甚至会导致错误执行,造成错案冤案。比如,Thedefendantsdecidetoadmittheirguilt,butinsistthatthereareextenuatingcircumstances.此句中的“extenuatingcircumstances”如何翻译?结合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被告人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由此看出,认罪只是可以从宽处罚的一个情节。“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具体到此句翻译,宜将“extenuatingcircumstances”译为“减轻处罚情节”更为恰当。另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一些专有名词有特定含义,翻译过程中要了解有关国家的法律文化后再作翻译。比如,“Information”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信息、资料,在法律英语中区分不同国家和地区,其含义不同。在美国,“Information”指检察官制作并提交法院指控刑事犯罪的起诉书,不同于大陪审团批准起诉的起诉书(Indictment)。美国的大多数州中,“Information”适用于起诉轻罪(Misdemeanors)案件,但也有一些州用于起诉重罪(Felonies)案件。在英国,“Information”指民事起诉状或刑事起诉书,实质上相当于“Pleading”,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

三、我国刑事诉讼翻译职业制度的完善

法律翻译涉及案件事实查明、法律适用、证据认定、法庭裁决、判决执行等各环节,翻译文本质量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翻译职业制度已初步建立,但是在人员准入、追责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提高刑事诉讼中法律翻译质量,不仅要遵循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翻译原则的要求,还需健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翻译职业制度。

一是严格翻译人员的准入资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翻译不同于其他翻译,关涉被追诉人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必须保证翻译人员的专业能力。我国尚未建立法律翻译人员统一资格考试,未对从事法律翻译人员设置基本标准。建议参照美国“联邦法庭口译资格考试”来建立我国法律翻译人员统一资格考试,根据不同国家语言来设置不同类别和标准,采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方式,以考察语言翻译能力和法律专业素养为重点。通过考试后颁发法律翻译资格证书,获得法律翻译资格,从而把好法律翻译质量的第一道关口。对于具备资格的法律翻译人员,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专门的法律翻译人才库,实行统一管理。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可以从人才库中随机选派,充分利用法律翻译人才资源。

二是建立翻译人员的追责机制。根据翻译活动的性质、翻译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有的可能构成刑事责任,有的可能构成民事或行政责任,应该对翻译人员建立多层次的追责机制。当翻译人员具有故意虚假翻译,泄露案件秘密,故意帮助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或者隐匿证据材料以逃避罪责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翻译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错译”“漏译”,导致延误诉讼等情况,并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翻译人员在翻译活动过程中违反相关从业规定,如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司法纪律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是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救济。法律翻译过程是对语言进行释义的过程,翻译人员专业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翻译文本的质量,最终影响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应从翻译活动之前、翻译活动之中、翻译活动之后三个环节分别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在翻译活动之前,明确告知被追诉人有权获得翻译帮助权利、有权聘请翻译人员、有权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等。在翻译活动之中,被追诉人基于正当理由对翻译人员的工作不满意的,有权申请更换翻译人员,有权对翻译人员的翻译内容提出异议等。在翻译活动之后,有权对翻译笔录进行核对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有权对其质疑准确性的翻译笔录申请排除等。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2月(司法实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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