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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日期:2023-02-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经最高检依法抗诉,河南谭修义蒙冤29年后被改判无罪

2022年12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谭修义故意杀人、强奸案宣判,河南省高级法院改判谭修义无罪。谭修义自1993年7月21日被警方刑事拘留至2022年10月20日被释放,失去自由超过29年。

1993年夏,河南省商水县谭庄镇前谭村村民谭某娜一家遇害,时年39岁的谭修义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9年12月,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修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修义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5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1月,周口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判处谭修义死缓。谭修义再次上诉。2003年7月,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谭修义家属委托律师持续向河南省高级法院和河南省检察院申诉。2017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2018年11月,河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2020年6月,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检提请抗诉。

最高检审查认为,除谭修义部分有罪供述和现场勘验记录、尸检报告部分内容一致外,无客观证据证实谭修义作案。现场勘验记录、尸检报告、技术鉴定书和部分证人证言仅能证明三被害人在家中被杀及案发现场情况,其他证人仅能证明案发前后谭修义活动情况,不能证明其实施犯罪。

最高检认为,谭修义强奸时间不能认定,强奸行为无法证明。在谭修义供述中,其实施强奸时被害人穿的是裤子,但尸检报告和证人证言显示被害人穿的是裙子。关于故意杀人罪部分,最高检认为谭修义部分作案工具不清、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此外,谭修义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系先证后供,不应当采信。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2022年3月16日,最高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准确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审查后,指令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2022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谭修义无罪。

2.最高检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4条水环境问题线索,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推动大运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3.侮辱“冰雕连”英烈,海南检察机关依法对网络“大v”罗昌平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海南省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5月5日,城郊法院对被告人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2021年10月6日,网络“大v”罗昌平在其三亚市住处使用新浪微博账号发表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网民举报,2021年10月8日,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以罗昌平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同日,城郊检察院决定对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行为的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同年10月21日,城郊检察院对罗昌平批准逮捕。2022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城郊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2月18日,城郊检察院针对罗昌平发表侮辱志愿军英烈名誉、荣誉言论的行为,依法向城郊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罗昌平以侮辱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罗昌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罗昌平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为,在网络上公然侮辱、诋毁英雄烈士的言行,不仅是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严重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公然反对和践踏,检察机关将全面履行刑事公诉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综合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捍卫英雄烈士的浓厚氛围。

2022年3月30日,城郊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5月5日,城郊法院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昌平有期徒刑七个月。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也作出了判决:责令被告人罗昌平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5月23日,罗昌平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就其侵害英雄烈士、荣誉的错误言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4.最高检依法抗诉获改判,“蒙娜丽莎”商标纠纷案历经10年终落幕

5.广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康美药业案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一条龙”犯罪行为被严惩

经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7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对康美药业原董事长马兴田等12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公开宣判。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康美药业原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许冬瑾及其他责任人员11人,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马兴田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一条龙”犯罪行为,坚决维护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的决心和力度。

2015年至2018年间,马兴田伙同他人,违规筹集大量资金,利用实际控制的股票交易账户自买自卖、连续交易,操纵康美药业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致使共计20次连续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30%以上,共计7次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50%以上。

马兴田还组织、策划、指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财务造假,向公司股东和公众披露虚假经营信息;故意隐瞒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16亿余元不予披露。

此外,2007年至2012年间,马兴田为康美药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港币790万元,人民币60万元,康美药业及马兴田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经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对康美药业罚款60万元、对马兴田等人罚款10万元至9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马兴田等6人作出市场禁入的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安部交办,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马兴田等12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向揭阳市检察院移送起诉。2021年10月27日,经指定管辖,佛山市检察院以马兴田等12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法院将该案与此前提起公诉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并案审理。

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康美药业及其控股股东资金流转、信息披露、股票交易情况,结合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当事人供述等证据,依法认定康美药业单位行贿,实际控制人马兴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单位行贿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6.北京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侵犯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宣判

2022年1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对一起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玩偶、钥匙链等商品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宣判。这起由石景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某升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是全国首例侵犯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2021年11月至12月间,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在浙江省义乌市等地,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权利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下称北京冬奥组委)注册商标的奥运吉祥物玩偶、钥匙链等商品。其中,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共同销售侵权商品玩偶,销售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韦某升、韦某泽共同销售侵权商品钥匙链,销售金额人民币2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偶369个,货值人民币1.4万余元;查获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钥匙链60个,货值人民币700余元。

2021年11月,石景山区检察院作为北京冬奥组委住所地的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某网络平台上存在销售涉冬奥侵权产品的违法线索后,及时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移送该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后,石景山区检察院适时介入侦查,列明详细侦查取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赴上海、浙江等地开展取证,完善证据链条。2022年1月11日,石景山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石景山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继续深挖案件线索,根据已到案人员的网络平台销售记录、快递记录等证据,成功将生产侵权商品的两名上游人员顾某军、顾某旗追诉到案。

2022年1月14日,石景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提起公诉,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同年1月25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生产、销售侵权奥运商品的上游人员顾某军、顾某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7.江苏检察机关办理全国首例电竞酒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全部诉讼请求获裁判支持

8.经吉林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死缓

经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9月23日,长春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孙力军涉嫌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吉林检察机关对孙力军涉嫌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案提起公诉。

2022年7月8日,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孙力军利用担任上海市卫生局外事处副处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处长,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国内安全保卫局局长、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亿余元。2018年,孙力军应他人请托,指使有关人员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等行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情节特别严重。孙力军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孙力军的刑事责任。

2022年9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孙力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孙力军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9.上海检察机关办理全国首例数据合规典型案例,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召开一场不起诉公开听证远程视频会。经讨论,听证员、公安机关、第三方组织、被害单位等一致同意对上海Z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Z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中的涉案企业及人员作不起诉处理。5月10日,普陀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单位Z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1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Z公司是一家为本地商户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的互联网大数据公司。2019年至2020年,Z公司为经营需要,在未经授权许可情况下,由首席技术官和多名技术人员通过爬虫技术非法获取某生活服务平台数据。

2020年8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陈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请普陀区检察院审查逮捕。8月21日,普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等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陈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移送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普陀区检察院经实地走访Z公司查看经营现状以及会同监管部门研商公司运营情况发现,Z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存在重技术开发、轻数据合规等问题,此次爬取数据出于自身拓展业务的动机,未进行二次售卖,被害公司损失不大,犯罪情节比较轻微。

考虑到Z公司系成长型科创企业,陈某某等人均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Z公司合规整改意愿强烈,提交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检察机关经审查对Z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

2021年8月,普陀区检察院对Z公司启动合规治理,从数据合规管理、数据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理、数据合规运行与保障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并商请第三方管委会抽取网信办、网络安全企业、专业协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全程监督、评估合规整改。三个月考察期限届满,第三方组织评估认为,涉案企业与个人积极进行合规整改,建立合规组织、完善制度规范、提升技术能级,已完成数据合规建设的整改措施。2022年初,Z公司经第三方监督评估合格。

根据检察机关不定期回访工作了解, Z公司通过扎实开展企业合规,建立健全数据合规长效机制,实现稳步发展。

10.三级检察院接续监督一起历时8年3次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最高检依法抗诉获改判

2022年7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人社局作出认定李某为工伤的处理决定。这起历时8年、3次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经三级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终于取得圆满结果。

2014年7月5日下班后,李某被老板指派外出给客户送货,结束工作开车回家的路上撞到一处花坛发生事故,致其四肢瘫痪、一级伤残,脖子以下全无知觉,需长年卧床,生存期内一级护理依赖。

2014年,李某向武汉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被以需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中止工伤认定。因某区交通大队只能提供事故证明,无法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撤回申请。2015年,李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李某应当进行工伤认定程序予以救济。2017年,李某再次申请认定工伤。市人社局以李某受伤情形不能认定为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市人社局决定正确。2018年,李某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被驳回。

2019年,李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武汉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李某被老板指派加班送货,其往返时间和路线都因送货这一工作原因而固定,事故发生在返回期间,因工作原因外出状态还在持续,其受伤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事故责任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由李某承担,人社部门不能以职工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不予认定。

2019年12月,湖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8月,法院再审维持原判。2020年底,湖北省检察院依法启动跟进监督程序,向最高检提请抗诉。最高检第七检察厅与湖北检察机关再赴实地补充调查。经全面审查,最高检支持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于2021年6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充分说明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情况,详细阐述抗诉意见和理由。

2022年4月,最高法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作出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武汉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其后,最高检责成湖北检察机关跟进后续情况。湖北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部门重申了抗诉意见,获得对方认可。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针对李某一家因案致贫情况,2022年8月,湖北省检察院依法为李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2022年底,李某顺利拿到了司法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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