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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反映了整个司法裁判过程,是法官智慧的结晶,是法律和个案事实的桥梁。其说理是一个复杂性工作,不仅要彰显结论公正,更是程序正义的公示。要针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综合考量,进行全面阐述。
裁判文书是具体化的司法产品,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活”名片,记载着整个司法活动的全部过程。其多元化释法说理,是证成裁判结论形成过程合法合理、正当规范,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工具,也是进行司法公开,接受法律监督,规范审判权运行,提高裁判结果可接受性的重要依据,更是讲清讲透法理、事理和情理的基础。加强裁判文书多元说理,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从不同视觉融合切入,讲清讲透法理、事理和情理,是辨明是非曲直,保障司法公正,力争做到让每个当事人对案件胜败皆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根基。
裁判文书要讲清法理。准确把握裁判文书的法律属性,依据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严格运用三段论的形式,对案件进行法律推理和价值判断,将法官裁判的逻辑思维过程和法律规定全面在司法文书上进行反映,用准确、规范、凝练的法言法语,真正将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说清楚、讲明白,积极回应当事人司法诉求,这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依法裁判的先决条件。尤其是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敏感案件,说理规范、论证严密、理由充分,是展现司法公正和优质高效司法的最重要载体。
讲清法理需要法官准确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坚持理性司法。法官要强化自身修养,提升专业化水平和语言驾驭能力,通过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反复进行司法技能的训练,提高自身专业业务素养和说理水平,将精湛的法理知识和事实认定予以精准结合,讲清楚说明白法律规范。让普通民众准确获知“官司”胜败的症结所在,避免将案件“败诉”的结果一味归因于法官不公和司法不廉的错误认知。同时,要建立裁判说理激励机制,通过奖惩为杠杆,鼓励法官学会说理、敢于说理、善于说理、积极说理。
裁判文书要讲透事理。要坚持问题导向,从个案实际出发,以解决问题为原则,准确、公正的认定事实,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的基本原则,透彻、坦荡的讲清事理,准确展示裁判的逻辑推理和法官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经验法则,是司法活动获得社会认同基础。要准确归纳当事人诉辩称的内容,对证据严格进行分析认定,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难点,以对具体案件个性特征的详细考察,使法律事实和案件事实趋于一致,讲清事情的来龙去脉。通过对案件实质性内容综合分析,实现以理服人、定分止争的法治效果。避免事实认定“遮遮掩掩”,说理“含糊不清”“应付差事”之后,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合理怀疑。切忌在判决主文中不进行详细论述缘由,笼统地用一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提交的证据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等等,或语言泛化,空话、套话层出不穷,或说理成为“蛮不讲理”,形成千篇一律的武断性论证,影响司法公信。
法官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更新司法理念,提高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正义良知,这是讲清事理的保证。认真规范推进庭审流程,通过证据分析,用好证据法则,准确把握案件基本事实成因,尽量使裁判所依据的法律事实最大化接近客观事实,确保裁判结果的根基稳健,增强法官说理底气。敢于说理、善于说理,这是释法说理和正当公正裁判的基础。
裁判文书要阐明情理。司法裁判不仅要合法,更要契合情理,要尊重人民群众普通的情感认知和基本的道德诉求,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以情感人,提升公众对裁判的认同感和可接受性,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作为对法理的重要补充,应以人民为中心,在司法裁判中融入公平原则、公序良俗,以及民众最原始的对公平正义的认知观念。对于含有“道德因素”的案件,要在坚持立法精神、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精神的内容,弘扬主流价值观。
要重视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使司法充满温情,以此影响和规范公民的言行举止,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增加司法与普通民众的情感契合。化解矛盾的同时,激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构建和谐、公正、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对于一些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的家事案件、相邻关系案件,在法律的框架下充分的阐明情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够避免当事人对法官裁判的合理怀疑,赢得社会的支持和认同。
充分的裁判说理是实现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司法行为的利器。要实现内外并举,共同加力,打造高效裁判说理平台。在法院外部,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特性,并公之于众,接受社会评价,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监督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在法院内部,要不断进行裁判说理的自查、互评、审判监督等形式,通过培训、考评,推选精品裁判文书,提升法官业务技能,强化说理素养。同时,应制定裁判说理规范化流程,依托优秀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述,实现对法官裁判说理方法和方向上的指引。以案例释法,用通俗易懂的个案裁判和司法说理,潜移默化中引导公民的日常行为,在社会对裁判文书的评判中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
当然,裁判文书的说理,并非论述越繁锁,语言越感人越好,也要把握适度和效率原则,当繁则繁、当简则简。法官要集中精力对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强化说理,抽丝剥茧式的进行逐一论述。对于简单案件,能讲清法律规定,分清是非对错即可。同时,也要避免法理和情理,法律和道德的简单混同,防止法官利用泛化的道德内容不当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更不能用道德说教代替法律论证,造成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的消损。
裁判文书反映了整个司法裁判过程,是法官智慧的结晶,是法律和个案事实的桥梁,其说理是一个复杂性工作,不仅要彰显结论公正,更是程序正义的公示。要针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综合考量,进行全面阐述。优秀裁判文书将法理、事理、情理融会贯通、有机结合,裁判说理由单一到多元,以弥补法律局限、法条僵化之不足,做到释法说理准确无误、充分透彻,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
法官只有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己任,在法德并重中准确辨法析理,让多元说理成为裁判文书讲清、讲透法理事理和情理的常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确保裁判结果规范准确、程序正当、结论令人信服,做到语言规范、辞采繁丽、情理兼融,才能彰显正义力量,提高司法权威、公信和民众的认同感,实现案结事了。让司法裁判引领社会崇法守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也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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