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用支付宝人脸识别骗取他人钱财是盗窃还是诈骗?
随着数字化转型的加速和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创新,移动支付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支付模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移动支付用户规模为8.53亿人,占网民整体的86.4%。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移动支付业务1232.2亿笔,金额432.1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48%和24.5%。
移动支付场景呈现细分多元化发展,各类新式骗局也层出不穷,人们更容易落入不法者的圈套。“人文清华”讲坛专访著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探讨诈骗罪和盗窃罪的不同。
用支付宝人脸识别骗取他人钱财:
盗窃罪
2020年,湖北省武汉市的应先生给岳母找了一位保姆张某。随后老人发现钱丢了,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用老人的手机注册了支付宝账户,遇到需要人脸识别时,谎称给老人拍照,从老人账户共转走22万元。
案例中保姆欺骗老人帮她拍照,用支付软件进行刷脸,是盗窃还是诈骗呢?张明楷教授认为类似行为,可以判为盗窃罪。他解释诈骗罪构成必须表现为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显然,在诈骗罪中,对方之所以交付财物,是因为陷入了认识错误,而之所以陷入认识错误,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结合案件,老人的保姆只是告诉她拍照,并没有让老人产生你可以把我支付宝里面的钱给转走的想法,所以严格来说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和诈骗罪不同
虽然盗窃罪和诈骗罪均为侵犯财产性犯罪,但诈骗罪和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犯罪类型,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由此看来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在刑法上很清楚,一定是让人处分财产的那个‘骗’才叫诈骗。”
张明楷教授表示,诈骗罪与盗窃罪处于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对象“盗骗交织”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只有存在两个对象时,才可能既有盗又有骗,“比如有人到我办公室去,他骗我说:‘老师,王老师让我到你这里拿一本书。’我说:‘就在书架上,你拿一本。’结果他一手拿了两本,其中一本是诈骗,另外一本是盗窃。他骗我说是王老师让他去拿的,让我产生了要把一本书给他的想法,而且也答应了这样的行为,可是我只同意给一本,结果他一手抓了两本,另外一本就是盗窃。”
骗购经济适用房:诈骗罪
张明楷教授指出我国的诈骗罪认定条件较为严格,处罚范围比较窄。诈骗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比盗窃罪晚很多年才成立。比如伪造度量衡,在交易过程中缺斤少两等等,以前都是很具体的规定,后来才有了一般性的诈骗罪规定,诈骗罪最早就是出现在这种交易过程中,交易都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交易落空,目的就失败了。所以财产损失不单纯从经济价值考虑,特别考虑的是交易目的是否实现。
例如骗购经济适用房,司法机关从来不当犯诈骗罪处理。但张明楷教授表示行为人编造一个条件,使得自己有资格去购买经济适用房,构成典型的诈骗罪。
除此之外,张明楷教授还认为无论涉及多少金额,销售伪劣产品都应该判同时触犯诈骗罪。比如,当被害人拿着钱去买药品时,是为了医治他的疾病。正是因为销售者把假药说成真药,使他产生了认识错误,他就觉得要把这个钱给对方,可是给对方之后,他的目的又没有实现,这是典型的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定诈骗罪和不定诈骗罪的影响非常不同,张明楷教授表示在我们国家销售伪劣产品,只有销售金额五万以上才定罪。但是如果定诈骗罪的话,五千块钱就可以定了。处罚范围还是不一样。另外伪劣产品的种类不同,处罚也不一样。
张明楷教授也指出,有时候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处罚可能更重,比如像销售假药,还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致人死亡之类的,可能比定诈骗罪处罚更重。这个在理论上是一个想象竞合,一个行为构成两个罪,按照一个最重的罪去处罚,比如销售假药,同时触犯了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然后就比较这两个罪哪个重,哪个轻,但是这个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去比较,如果定诈骗罪处罚更重那就按诈骗罪处罚,如果定销售假药罪更重那就销售假药罪处罚。这个就是告诉一般人,单纯卖假药是犯罪,单纯骗人也是犯罪,警告人既不要卖假药,也不要去欺骗人家让人家处分财产。
张明楷教授表示,诈骗罪认定的范围太窄会产生一定问题,骗子会泛滥成灾,社会面临信任危机,人人自危,互相提防,进而导致社会运作的效率越来越低。他主张诈骗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罚就可以了,不要去限制这类犯罪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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