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群发虚假中奖信息、利用“钓鱼网站”骗取财物
多人组成诈骗团伙,以知名综艺节目的名义群发虚假中奖信息,诱骗收到信息者登录“钓鱼网站”,填写个人信息认领奖品。后以兑奖需要交纳保证金、公证费、税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再通过冒充律师、法院工作人员的方式,以被害人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或领取奖品构成违约为由,恐吓要求被害人交纳手续费,骗取财物超过100万元。
【参考:(2018)粤刑终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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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帮助
1、被告人通过QQ聊天发现有人投放收购银行卡的广告,明知提供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以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等违反犯罪,仍向其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以此获利约2000元。经统计,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接收被害人诈骗款项共计30余万元。
2、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购买设备、手机卡、蓄电池等,架设设备供上家用于电信诈骗,因此获利1万余元;组织人员开办约80张实名认证的手机卡,贩卖给上家,由此获利3千元。
【参考:(2021)粤1973刑初181号;(2021)粤1427刑初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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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以期货买卖、投资亏损为由诈骗财物
被告人利用平台软件,以期货买卖为由,诱骗他人在平台开设账号并汇款后,将款项转移瓜分。后以炒期货亏损为由,仅退还被害人一部分钱,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
【参考:(2019)粤0104刑初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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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疫情之下,以售卖口罩为由诈骗
被告人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心理,在无实际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小程序售卖口罩,客户付款购买口罩后,被告人以“物流问题”、“口罩紧缺”等理由拖延时间,并发送在网上购买的虚假快递单号信息给客户,虚构已经发货的事实,以此诈骗财物。
【参考:(2020)粤1322刑初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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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以“刷单返佣”方式诈骗
被告人利用QQ、购物网站,以刷单返佣方式吸引被害人刷单,被害人付款后,被告人只返还佣金便将被害人拉黑,以此骗取财物。
【参考:(2020)粤2072刑初2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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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利用被害人交友心理诈骗
被告人通过虚假的离异女性的身份吸引被害人添加探探和微信好友,利用虚构的女性生活照片、视频等素材,和被害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逐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生日到了或互赠礼物加深感情为由向被害人索取微信红包和礼物。被告人向被害人索取礼物时,会先主动赠送被害人标价高价实则廉价的礼物,再将事先准备好的商品链接和虚假收货地址发给被害人,指定被害人购买链接中的礼物,链接中的产品实际不存在且高于市场价十倍,实际也不发货,以此诈骗。
【参考:(2020)粤1303刑初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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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冒充被害人在国外的亲朋好友实施诈骗
被告人通过盗用微信、QQ,冒充被害人在国外的亲朋好友,对被害人谎称支付受到限制等,买不了飞机票,需要被害人代为转账付款,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
【参考:(2020)粤1971刑初2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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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发布虚假贷款信息实施诈骗
被害人通过被告人在网上发布的虚假贷款信息找到被告人后,被告人便通过QQ向被害人发送一张表格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告知其下载工商银行网银买卖贵金属,再让被害人向工商银行发送固定短信信息,获得密码器的验证码,又以方便办理贷款事宜为由骗得被害人的验证码并通过电脑操作输入银行卡号和验证码,购买游戏点卡,从而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
【参考:(2020)粤0891刑初146号】
- 关联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第(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作者:华南虎刑辩 赵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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