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权质押导致的股权转让
股权出质的特点:出质的股权须依法进行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须办理审批手续,今后亦将逐步取消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新《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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