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亲声明断绝父女关系,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了吗
赵某今年已经年近七十了,老伴两年前因病过世,他们只有一个女儿,现已经成家,但是父女之间基本上没有任何来往。原来是十五年前,赵某因女儿交男朋友一事与之发生争吵,当时,赵某一气之下说出与女儿断绝父女关系的话,给了女儿一笔钱后就没有再管过她,女儿也是一走了之。现在,赵某年事已高,老伴又去世了,无人照顾。于是,赵某找到女儿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但却遭到了女儿的拒绝,理由是:两人已经断绝了父女关系,因此,自己也就不需要承担赡养赵某的义务。那么,赵某女儿的说法正确吗?
法律分析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它只能因死亡或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而终止,除此之外并不能人为地消除或改变。本案中,赵某声明断绝父女关系不过是一时的气话,而且赵某虽声明解除父女关系,却并没有就此完全不顾及女儿的死活,仍继续给她钱,实际是以另一种方式对她尽了父亲的责任。更何况赵某断绝父女关系的声明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的,因此,他们之间的父女关系仍然存在。
赵某年老后,其女具有赡养扶助的能力,根据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赵某女儿应该履行对其父的赡养扶助义务。而赵某也有权利要求其女儿赡养他或给付他赡养费。如果赵某的女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赵某可以请村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贍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贍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贍养费等权利。
法律提示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与公民的人身权相依附,并不因当事人的“断绝关系声明"而终结。只要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就应当对子女尽到抚养责任,而当父母年老时,子女也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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