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案中的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的孪生兄弟
回顾一下这几年纠正的冤假错案,如湖北佘祥林案、昆明杜培武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内蒙古呼格案、河北聂树斌案等等,他们之所以承认杀人,除了受到民众深恶痛绝的公敌---刑讯逼供外,就是与之同生共长的指供诱供。从刑事定罪的角度来说,刑讯仅仅是手段,指供诱供才是目的。二者相互配合,是导致错案的根本原因。
司法实践中,指供诱供就是办案人员将一些案件信息,尤其是犯罪细节透露给侦查对象,强迫、指示、诱使其依照办案人员的意图来交代作案过程。于是,一个根本就不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从口中叙述出了只有实施了犯罪的人才能知晓的案情,变成了“真凶”。一切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逼供、指供诱供密切关联。由于指供诱供在证据表现形式上,是由侦查对象的供述通过书面笔录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容易被广大民众所认识,它不象刑讯逼供那样,致被审讯对象遍体淋伤,精神和肉体遭受巨大压力和痛苦,让人记忆深刻,无法抹去。刑讯逼供中五花八门的手段,为世人所痛斥。如同《红岩》中国民党军统在中美合作所里的十八般刑罚,让人心惊肉跳,不寒而栗。有几个人能扛得住,否则一个无辜的人怎么会承认犯罪呢。
如在佘祥林案中,警方在水塘中发现一具女尸,高度腐化,难以辨认,头部遭钝器伤,后又在水塘打捞到一条缠着麻绳的编织袋,里面装有四块石头。佘祥林因“涉嫌谋杀妻子”,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审查。经过连续10 天1 夜的高强度“突审”,不让睡觉,连打带骂,进行“ 车轮战’审讯,佘祥林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在极度疲劳、困乏和恐惧之下承认是自己杀死妻子。但不管如何严刑拷问,仅凭佘祥林的想象和体验,还不足以形成一份“确凿”的供述。也就是说,单靠刑讯并不必然导致冤案,因为一个没有犯罪的人无论如何也编造不出与现场完全一致的供述来,这时候就需要办案人员的“指导与帮助”了。首先,是作案工具。佘祥林供述称把妻子带到山边,顺手带了根木棍,用木棍打死妻子。办案人员不满意,要求其交出木棍,佘交不出,后来佘想到还是石头好,山上到处都有,就交代用石头砸死妻子,办案人员觉得可以过关。其次,对于尸体下落,佘祥林交代埋在山上水沟里。办案人员认为不老实,提醒道:尸体是埋在山上吗?告诉你,埋在土里,我们可以挖地三尺,沉在水里,我们可以把水抽干,你懂吗?我们可以把水抽干。从办案人员语气十分突出的“把水抽干”,佘祥林猜到他们说的意思,是杀人后将尸体沉在水塘里,于是承认把尸体扔进水塘。对于如何沉尸,“侦查员问我如何沉的尸,因我根本不知道,怎么打也无法说清楚,只好胡乱交代,‘用木桩钉在水里’”,这时办案人员又说了:有用被单包着人和石头沉尸的,有直接用一块大石头压在尸体上的,有用袋子装着人和石头沉在水里的。听他们这么说,于是交代“是用蛇皮袋装着石头沉的尸”。这时, 办案人员又问我,“蛇皮袋装了石头总不会直接压在尸体上, 总有什么连着吧? ”我猜不出, 一办案人员不耐烦地解下了自己脚上的两根皮鞋带结好, 问我多长、多粗, 手感如何, 看着他这样的举动, 我猜着说“是用比香烟还细点的尼龙绳”, 这时办案人员骂道, “你是没吃够亏的原因吧, 那是尼龙绳吗?”我于是改口说是麻绳。这样就使得佘祥林供述的杀人沉尸过程,与警方现场勘验的情况及相关物证相一致。最后,余祥林被警方带去指认作案现场,这也确认佘祥林杀人的关键环节之一。据余祥林回忆,当时办案人员见他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之后,该办案人员还叫他仿画了一张留作证据。“尽管他们曾给我画了行走线路图,我还是无法带他们去,因我从来没去过那地方,被带到关桥下车,他们就将双腿被毒打的高度浮肿根本无法行走且处于昏睡状态的我架下车。”在两次走错了方向之后,天色已晚,一名刑警给了余祥林一个手电筒,“并再三叮嘱我往回走注意左边的路口……实在找不到路口时,天下起了雨,刑警队的警察和雁门口镇派出所一民警直接架着我朝山上走,在我的前面50米左右还有两个人带路。”对杀人现场和沉尸点的指认,他是“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但现场并没有石头”,之后办案人员抬着他的胳膊指着池塘一个方向照的相。这样,余祥林在侦查人员千辛万苦的“引导”下总算勉强陈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
可见,佘祥林定罪的证据主要就是靠刑讯逼供进而再通过指供诱供得来的证据,这些证据的取证过程,除侦查办案人员掌握外,外人是不容易知道的,光看案件证据材料,一般也是看不出来的,因此,公诉、审判环节难以知道指供诱供实情,就会确认这些证据的效力,从而作出有罪判决。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的要求作了严格规定,认定犯罪成立必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践中光有刑讯逼供是难以定罪的,如被审讯者承认杀了人,这是远远是不够的,必须与犯罪现场痕迹、作案工具、作案时间、证人证言、动机证明等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一切都证明是嫌疑人所为,这样才能达到证据的证明要求。一般来说,证据印证,是通过两个以上证据在包含的事实信息,发生了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使得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其他证据的验证,如嫌疑人承认自己用刀杀人,现场留有嫌疑人的指纹和作案工具刀,刀上也留有嫌疑人指纹,嫌疑人的供认得到现场物证的印证,从而确认嫌疑人杀人的证明要求。如何才能使案件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规则:一、每个案件事实至少要有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来源的证据来证明,也就是孤证不能定案。如果一个案件中只有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即使其供述是在意志完全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司法机关也不能就此定案,一般还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二、案件中的每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信息要能得到重合,也就是达到所谓的证据相互印证,既要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分析,也要对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杀人案件中,嫌疑人的供述,要与作案工具、犯罪现场的指纹、足痕、目击证人等相一致。这些证据如都能指向同一事实,那么就能确实案件的杀人事实,各个证据也起到了相互印证的作用。三、如果各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信息之间有矛盾,且矛盾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无法排除,则意味着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达不到证明要求。如安徽于英生杀妻冤案中,尽管于英生承认自己在家里杀害了妻子,且当晚没有发生夫妻关系,但被害人体内却留有精液,经鉴定不属于英生的,口供与物证相矛盾,这就无法解释于英生杀妻的经过,是否另有其人。后来控方仅以于英生拣他人用过的避孕套伪造杀人现场来自圆其说,完全偏离了证据规则。
在这些冤案中,办案人员为了使案件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就会在嫌疑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印证上下功夫,刑讯逼供与指供诱供双管齐下,软硬兼施,就是达到证据相互印证的最佳方法。通过逼供和指供诱供使得口供与办案人员取得的其他证据相一致,形成合乎案件发生发展经过、符合案件说明逻辑的“事实”。可以说,所有的冤案都是不同的,各有各的冤情,但所有冤案中共同的是对证据的确认都是通过逼供再通过指供诱供得来的。有的办案人员为了获取指供诱供,可谓煞费苦心。毕竟没有犯罪事实,被审讯对象很难描述具体作案过程,即便是在办案人员的指导下,也经常漏洞百出,使得办案人员想方设法把供述圆起来。办案就象做数学题一样,答案有了,解题过程可以多种多样,办案人员可以任选一种自认为合乎“规则”的就行了;如果答案错了,解题过程再怎么合理也是错的。
在浙江发生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中,叔侄两人经刑讯逼供后承认了强奸杀人的事实,但怎么说,都达不到一致,两人供述过程矛盾重重,影响了办案人员的信心。办案人员对该案是否张氏叔侄所为,有点吃不准了,他们请来杭州市公安局号称“女神探”的预审大队长聂海芬坐镇指导。2006年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节目讲述了聂海芬参与侦破“张氏叔侄奸杀案”时,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采访节目中聂海芬着重讲述了其破案过程:
聂海芬:人刚刚到案,一个就是抓住他的亲情,再一个就是在他还没有,也就是说,处于惊魂未定的状态下,经过突审,开口了,两个人都讲了。
央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案发过程,是真是假?有没有遗漏或者故意隐瞒什么细节呢?事实真相还要依靠证据说话,但恰恰是现场取证陷入了困境。
聂海芬:案犯交代是实施强奸了,也成功了,但是我们从尸体上找不到这上面的痕迹,也就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斑等等。不仅如此,在12吨解放大汽车驾驶座上实施的强奸,技侦人员同样没有在车上查到任何痕迹物证!
聂海芬:结果很遗憾,几乎把这个车厢都翻遍了,找遍了,没有能找到这方面的痕迹物证。
央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支持,令人沮丧的还不只这一点,法医提取了死者的指甲做DNA鉴定,结果发现,被害人的手指甲里留有男性的DNA,可是这份DNA却与两名犯罪嫌疑人无关!
聂海芬:一个就是说是不是会有第三个嫌疑人?第二,我们框定的这两个犯罪嫌疑人,究竟准不准确?
央视:这是对一个预审员最具挑战性的考验,要揭露和证实犯罪,一靠审讯,二靠调查取证,最后还要看这个预审员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的能力。
吴伟(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她对这些细节的要求,应该说已经到了苛刻的程度。
聂海芬:一些关键的细节,它会让这个案件更加地客观真实,主要还是从证据上完善证据,让证据更为客观。
聂海芬:就是一个把他的口供,细节串起来去思考,第二个,就是把他这些细节,客观地反映出来的细节,我要去通过调查来固定,或者说来判断,他的细节对不对。
央视:聂海芬选择的第一个细节就是犯罪嫌疑人抛尸的地点。
聂海芬:他们讲我们把这个尸体抛在一个,当时很黑,看不太清,但是听到水声。
央视:案发现场的小溪流似乎已经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属实,聂海芬却认为,光看见这个表象状态远远不够,她要得到的是客观以及权威的证明。
聂海芬:那么我们就走访了当地的住家老百姓,那么他们就说了,平时来说,我们这个沟是没有水的,下过两天雨,才会有水。
吴伟:她就提出来,这个水流到底有多大呢?
聂海芬:到气象台去取一下。
吴伟:我们办了这么多年案件,没有想到说要去采集一个水文资料,这是从来没有过的。
央视:聂海芬也是第一次到杭州市气象局,她要知道,什么样的降雨量能在那条溪流里形成什么样的水流量,然后才能让犯罪嫌疑人在抛尸时能听到水声。
聂海芬:一个是从一个点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讲得更加客观了,第二个,光这样还不行,我要让权威部门来更加有力地说明这个问题。
吴伟:我觉得,在这个细节上面处理得非常好。
央视:在这个细节上,聂海芬获得的证据无懈可击。随着办案工作的推进,两名嫌疑人的口供开始出现差异,而且差异点越来越多。
聂海芬:侄儿讲,他实施强奸的时候,是在汽车的前排当时叔叔是在后排。那么叔叔的讲法,他说实施强奸的时候,他们三个人同时都在前排。第二点,犯罪嫌疑人张辉讲,实施强奸的时候,把被害人的上衣全脱了,而他的叔叔讲,只脱了裤子,衣服没有脱。
央视:两名嫌疑人口供的差异,晃动着原本就薄弱的证据。如何看待这些差异,聂海芬仍然从细节着手。
聂海芬:产生犯意的地点在哪里,如果是共同犯罪,连产生犯意的地点他都能说得清楚,我觉得,这是一个,就我个人的判断下来,我会把这个细节看得更重一点,我认为它的证明的力度,证明他是案犯,或者证明他是共同犯罪,我会看得更重一点。
央视: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在什么地方停车对王冬实施强奸?要突破这一点,聂海芬建议采取嫌疑人指认和民警现场做侦查实验的办法。民警分别带着两名嫌疑人,从程序到实体,完全依法行事,按照案发经过一一指认现场,在几个关键细节,聂海芬提醒侦查员要尤其重视。
吴伟:要把每一个细节,就是像电影的慢动作一样,一个一个细节固定下来,在这个描述里面,如果形成一个共同的一个行为,他描述的都是一致的共同的动作,那么这就非常客观地反映当时的情况。
央视:首先是实施强奸的地点,两名嫌疑人分别都指认,当时把车停在高速路边的这条小道上。
聂海芬:正好这个角上没有路灯,再一个他的车是一个12吨的解放大货车,很高,车身很高,应该讲,他如果在车子上有什么动作,那么如果不是非常留意的话,的确路过的车辆是可能不会发现的。
央视:接下来是抛尸地点。
聂海芬:跟我们现场勘查,发现尸体地点仅仅相差10米,那么这个10米我们认为是很客观的,即使你昨天去过这个地方,今天叫你再去,你昨天站在哪个点上,你也只能记住一个大概,因为没有什么参照物嘛,这个应该讲是很客观的。
央视:抛尸后,叔侄俩在离抛尸地点不远的这个叉路口,调转车头,然后一路前往上海。这时候的聂海芬觉得底气更足了。
聂海芬:不是他作案的,他不可能说得那么细,关键就是他不能说得那么准,你在一个点上准了,你不可能每个点上都准。
央视:现场指认的结果显然令人兴奋,但聂海芬还不满意,她让民警专门找来货车司机,开着那辆解放车,从安徽到案发地,再到调头处,最后前往上海,完全按照事发经过,在尽可能接近当天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进行侦查实验。
吴伟:她的时间都是精确到秒的,距离是精确到米的。三四次的侦查实验作出来,结果都比较相近,那说明什么,就是当时这两个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应该是符合客观事实。
这段精彩采访,再现了聂海芬对张氏叔侄案的缜密侦破过程,让人叹为观止,佩服之至。殊不知,这是张氏叔侄在受到警方和牢头双重刑讯逼供下承认的事实,虽然供述了杀人行为,却找不到任何客观性证据,于是办案人员自编自导,由张氏叔侄参演的指认现场、作案场所、抛尸地点等过程,通过指认与案件发生现状相吻合,达到了证据“无懈可击”的地步。可以说该案办案人员指供诱供的表演也达到了“无懈可击”的地步。
还有更荒唐的指供诱供,案件事实无法自圆,让“同案犯”一起“商量作案过程”。1995年5月14日,河南省尉氏县南曹乡朱庄村一村民的三轮车发动机被偷,同村村民朱旺波被派出所民警怀疑作案。朱旺波被带到派出所审讯室,民警问其知道不知道为啥被抓。朱说不知道,一民警上前就是一耳光,怒斥他不老实。朱仍说不知道。民警提醒他说,你们村朱民家的机动三轮车丢了,你知道是谁偷的吗?朱旺波终于明白,5月7日夜村里朱民的三轮车被人推到河边,丢下车架,卸走了发动机,这事派出所已怀疑上他了。朱说没有偷三轮车,并详细列举出5月7日晚上他的活动及证人。审讯民警见其不招供,开始拳打脚踢。仍不招供,动用警棒,最后拿出一部老式手摇电话机把两根裸皮线绑在朱旺波的右手无名指上,一人按住他,一人开始猛摇电话。朱旺波扛不住昏了过去,醒来时,已近午夜,办案人员继续审讯。朱终于编造出了他与本村朱连生一起‘偷’的三轮车。于是,朱连生又被连夜抓进派出所,经审问不招供之后,开始动刑。“警棒、木棒、老式电话轮用一遍后,朱连生仍不招,办案人员用绳子捆住其双手,吊上墙,边打边逼问:朱旺波已承认,你还不承认?朱连生疼痛难忍,终于承认了偷盗三轮车的事实。但朱连生的供述与朱旺波不一致,由于二朱的供词不一致,派出所继续审讯,还是达不到一致,后来干脆把两人投放在一间屋里,让他们商量作案经过。经过磋商,二朱最终达成一致。最后,二朱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直到一盗窃团伙被侦破后,交代了盗窃朱庄村三轮车的事实,两朱才得以平反。
上述案件表明,指供诱供在冤案形成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是导致冤案成立的关键要素。在逼供的配合下,再通过指供诱供获取口供。
一、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形成大量冤案。通过指供诱供获得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往往比较“充分”,且能够相互印证,公诉、审判环节也很难发现证据的违法问题,一般都予以确认,以致造成冤案。
二、在表现形式上,指供诱供较为隐蔽,不留痕迹,也不会出现在审问笔录上,办案人员在记录的时候,都会将自己的话和犯罪嫌疑人的话进行加工,按照固有的模板形成,不会留下任何暇疵。多数情况,办案人员的指供诱供发生在正式作笔录之前,将犯罪嫌疑人彻底“征服”后,才开始作笔录,不易被揭露。而刑讯逼供之后,或多或少地都会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留下伤痕,嫌疑人的感觉也比较深刻。如司法实践中当庭翻供的被告人很多,其理由多数都是指控侦查人员对其施行了刑讯逼供,极少有被告人说遭到了侦查人员的指供诱供。
三、对被审讯者欺骗性较强,很多被审讯者至始至终都不知道自已被指供诱供了,认为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坏,对指供诱的办案人员却意识不到其违法性,容易被“忽悠”。这种现象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指供诱供的欺骗性很强,它的危害后果远远超过了刑讯逼供的直接性和暴力性。如受贿案件中,经常出现受贿人交代受贿数额不清的时候,办案人员就会不断提醒和纠正数额,如果办案人员掌握行贿人交代了十万,在审讯行贿人供述的数额不一致时,让其不断交代数额变化,三万、五万、八万、九万,直到十万为止。
四、对于实践中指供诱供,当事人没有救济途径,即便提出指供诱供的指控,一般也得不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重视,多数情况不予审查,甚至有相当多的司法机关沦落到维护指供诱供,特别害怕被告人翻供,而导致审判不能顺利进行。在法院的判决中,几乎没有作出过“存在指供诱供不予采纳”的决定,在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中几乎也没有提及指供诱供的表述,如2013年浙江省高院对张氏叔侄案的再审判决中只说明原案取证过程不排除公安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
五、翻案难,指供诱供充分体现办案人员意图,不易推翻。指供诱供得来的证据,往往与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使得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很难纠正。翻案往往都是靠“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如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呼格案等都是如此。
六、司法人员的指供诱供行为,是对刑事侦查权的滥用,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助推了违法取证,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侦查实务中,指供诱供时常被办案人员用作侦查策略来使用,认为在审讯过程中,适当地进行指供诱供,有利于案件的侦破。这种认识在办案中经常存在,实际上这是把审讯策略与指供诱供混淆起来,掩盖了非法审讯的行为。那么,实践中如何在辨别审讯策略与指供诱供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两者法律效果不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强的对抗心理,多数案件的审讯必须靠侦查人员通过主动的心理攻击,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为了审讯的效益,审讯必须讲究对抗艺术,讲究对抗的方式方法,也就是审讯策略。由于审讯工作是侦查活动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依法审讯,这就决定了审讯策略的部署必须是以相关法律为根据,侦查人员在审讯中所采取的审讯策略和审讯方法措施也必须在刑事司法政策、法律规定和办案纪律的约束之下,以合法的方式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讯问,从而获取真实可靠、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而指供诱供为追求单纯的审讯结果,却不顾及审讯行为是否合法,采取不正当的如胁迫、欺诈、引诱等违法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不但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反而因其审讯行为的违法性导致审讯结果的违法性,因此而获取的供述不具有证据效力,属非法证据。所以,审讯策略的合法性与指供诱供的非法性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2、供述内容的自主性不同。要辨别是合法的审讯策略还是指供诱供,在主观认识上有一个标准,那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供或不供的意志自由,是否能自主决定供述的内容,这种检验标准对于公众和嫌疑人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在审讯中运用策略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的心态由对抗转变为合作或者悔罪、认罪,通过运用策略进行审讯所获取的供述,不应违背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自由,其内容也完全出自犯罪嫌疑人的自主意识。与此不同,在指供诱供中,审讯人员往往认为“没有一个犯罪娣嫌疑人能自愿交待问题,必须采取非常手段”,于是逼迫、欺诈、引诱就成了常见的“审讯技巧”,只单纯追求审讯的结果,不关心所获取的供述是否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主意志,甚至有些供述的内容也出自审讯人员的“暗示”或指定,按照办案人员的意图进行供述。指供诱供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3、两者依据的条件不同。审讯策略是建立在“由证到供—由供到证—证供结合”的模式和基础之上的,以证据作为策略部署的客观条件,重视审讯前的调查取证和准备工作,充分发挥证据在审讯中关键作用,通过对证据和相关措施、谋略的综合运用,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获取供述,与相关证据一起形成坚实的证据链,共同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证据的客观性强,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指供诱供则不同,它是“由供到证”的单一模式,奉口供为“证据之王”,把相关证据看作是口供的衍生物,片面强调审讯“万能”作用,甚至把审讯等同于侦查,因此忽视审讯前的取证工作,也缺乏充分的审讯前准备,待获取口供后再调查应证,因而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证据上主观性强,往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4、办案人员的取证方向不同。采用审讯策略进行的取证活动,办案人员一般会按照程序规定和证据要求,全面客观地调查证据。而指供诱供中,办案人员将某些案情透露给嫌疑人,指示或诱使嫌疑人按照办案人员的意图进行供述,证据获取容易片面,只调取对定案有利的证据,不利于定罪的证据往往被忽略。如云南杜培武案中,被害人死于枪杀,杜培武被迫承认杀人后,办案人员要其交出杀人用的手枪,但杜实在交不出,最后杜想出了把枪拆掉后,扔到河里的供述,这才让办案人员满意。
综上所述,指供诱供在司法实践中可谓危害严重,与刑讯逼供孪生,成了导致冤假错案主要因素之一。我们必须严格加以防范:
1、强化严格办案,依法行使侦查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等对侦查权及侦查活动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规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建立全面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只有建立起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才能杜绝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审讯的情形。目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的侦查审讯已全部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说基本杜绝了审讯环节的指供诱供现象。公安机关的审讯目前只对大案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推广到所有审讯上来,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消除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现象。
3、加强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排查,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针对当事人提出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指控时,检察院或者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倒置”,检察院承担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以往实践中,被告人提出非法取证指控时,侦查部门往往出具一纸“办案中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说明》就可以了。现在如果检控部门不能证明自己取证的合法性,那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法院应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2015年广东省高院审理的陈灼昊杀人冤案中,陈灼昊的认罪主要是两份口供,录制的时间隔了一个多月,但两份口供笔录对杀人细节有近千字的描述,几乎一模一样,连笔误都一样。被告人提出了指供诱供的指控,办案人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最后法院确认该口供存在指事问供的嫌疑,依法排除了这两份关键的供述。
4、转变侦查理念,树立全面取证、摒弃“口供至上”的理念,综合运用侦查审讯的谋略方法。文明和法治是刑事司法的大势所趋,我国也在这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如制定了有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和律师介入的法律规定,这些都对审讯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侦查必须适应形势的变化,转变原来固有的审讯观念,从“先入为主”的主观审讯方式向证据证明的客观审讯方式转变,从“由供到证”的单一模式向“由证到供—由供到证—证供结合”的复合模式转变,从以指供、诱供的“硬审讯”方法向讲文明、讲策略、的“软审讯”方法转变。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当前侦查工作的发展,才能真正维护社会正义。
5、提升专业能力,着力打造侦查审讯的专业化队伍。刑事犯罪的侦查与反侦查是知识、素质、能力的较量,是斗智斗勇。办案人员必须具有较宽的知识面,优良的综合素质,才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应付侦查审讯工作中的复杂问题。为此,侦查办案人员应强化职业能力建设,在实践中不断磨练和总结,丰富实战经验,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善于运用高科技侦查手段,以适应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
参考资料:
1、毛立新:《佘样林冤案的侦查反思》,《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1月第15 卷第6 期。
2、央视12频道:《无懈可击聂海芬》,《第一线》报道2006年4月13日。
3、张天:《法律还他清白》,《 中国律师 》1999年第5期。
4、何家弘:《迟到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7月第一版。
5、裴爽:《审讯策略与指供、诱供的区别》
作者:陈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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