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政策全面放开前抢生是否应当被罚?
【案情】
吴先生与叶女士均非独生子女,其二人于2015年9月30日生育了第二个孩子。孩子出生后不久,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2016年1月4日,当地卫计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为段先生与王女士的第二个子女是在二胎政策全面放开前出生,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9万元。吴先生夫妇认为国家已经全面放开二胎,其不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便将卫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分歧】
对于吴先生夫妇在全面二胎政策放开前生育的二胎是否需要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此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先生夫妇生育二胎时并未全面放开二胎,对其行为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故其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卫计局在全面二胎政策放开前未对吴先生夫妇的行为进行处理,在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时,国家已经全面放开二胎,故不应该再对吴先生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2016年1月11日,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表示,对于2016年1月1日全面二胎政策实施之前,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维持处理决定,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但对于上述案例中这种“抢生”家庭究竟应当被继续追罚还是免于处罚,至今各地并未明确表态,故笔者认为在当地出台具体的办法之前,卫计委不应当向吴某夫妇作出征收决定。
第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实施以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规实施以后,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般遵循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但如果适用新法规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更有利的应做例外处理。考虑到上述案例中卫计委作出征收决定在新法规实施后,参考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及行政诉讼中的谦抑原则,应认定适用新法规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更为有利。
综上,笔者认为卫计委不应当向吴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
作者:抚州中院 元春华 临川法院 黄国平 吴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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