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阴婚”陋习屡禁不止 买卖双方如何追责?
据媒体报道,甘肃一男子从2016年4月2日到13日涉嫌杀害两名妇女,并将尸体卖到陕北“配阴婚”从中赚钱。目前,涉案犯罪罪嫌疑人马崇华已被批准逮捕,警方正就此案展开调查。
在陕北一些地区,未婚的年轻女子因故去世,只能被草草埋葬,不能葬在娘家。很多人为让故去的女儿有处墓地,便以“配阴婚”的形式将女儿“嫁出”。而在陕西省神木县,当地村民则认为,倘若男性死前未能娶妻,只要年满13岁,“配阴婚”将是一件必须要做的事。过去上百年间,这种基于封建思想的“配阴婚”习俗在我国西部一些地区催生出一个无形的尸体交易市场。
“配阴婚”存灰色利益链
“把她杀了,卖给‘配阴婚’的,挣两个钱花花。”去年12月,面对警方的讯问,为给他人“配阴婚”涉嫌故意杀人的王某这样说道。
2013年6月,陕西农民丁某等9人预谋将陈某捂死后卖给外地一户人家配“阴婚”。后来陈某被推进太平间时被管理员发现其并未死亡。
在陕西延安,男子王海荣为了给他人逝去的儿子配“阴婚”,与同伙将一名孕妇杀害。
近年来,因被媒体频繁曝光,“配阴婚”这一封建陋习逐渐为人们所熟知。由于这一陋习在我国长期广泛存在,在其背后已经逐渐形成了一条惊人的利益链。今年3月17日,一个微信名叫“榆林生活汇【总台】”的人在朋友圈发布配“阴婚”消息,要价15万,公然出售自己的女性亲属遗骨,并声称“15万一分都不能少。”
而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就在去年,河南某地一户人家办理一次“阴婚”需要花费10万元左右。而在广东某地,“配阴婚”外加迁坟、道士办法事等费用则达到了20万元以上。
“配阴婚”所带来的高额利润无形中助长了盗窃女尸的行为,一些不法分子长期以此为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媒体此前报道,仅在晋南地区的一个县,每年就有十多起盗尸案发生,而因尸骨大都卖往外地,老百姓很难寻回。
在一些农村地区,盗尸行为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据媒体报道,农村不少人都在为此担心,特别是有亲人下葬近的人家,都要时常去察看,就怕被盗。有时夜里听到墓地方向有一点动静、看到有一点亮光,都要赶紧跑过去。
对买尸方尚无惩治措施
《刑法》第302条对于盗窃、侮辱尸体等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关键词“阴婚”,在31起为“配阴婚”而盗窃、侮辱尸体的刑事案件中,相关判例鲜有对买方的行为进行追责。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买卖尸体双方是自愿行为,刑法是无法对此进行规制的。如果为了‘配阴婚’而出现故意杀人、盗窃尸体等行为,才能以故意杀人罪或盗窃、侮辱尸体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实践中,一般不会仅凭购买尸体就认为此种行为构成犯罪。”陕西省扶风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博解释道。
虽然买卖尸体尚不构成犯罪,但仍属于违法行为。“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早在2006年,卫生部就颁布了《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其中第八条明令禁止买卖尸体的行为。但同样在《规定》中,只提到了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没有相关法律细则的情况下,很难对买尸体这种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经查询记者发现,法院曾根据此规定认定买卖尸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以此量刑。2006年至2008年,美籍华裔博士丁某从两个青海省农民手中收购共计1300余个人类头骨,并通过互联网非法向境外出售200余个。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驱逐出境。
“但非法经营罪并非一切不合法交易的兜底条款,它的客体仅限于国家许可经营物品或业务以及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等,其经营内容可以通过获取许可的方式来获得。而尸体买卖不可能通过许可的方式来获得,从而就不完全适用非法经营罪。”王博认为,以非法经营罪对买卖尸体行为进行量刑并不完全适用。
“如何对买尸方追责,关键要看在交易行为之后,尸体是被如何处理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副主任刘晓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从买尸体“配阴婚”的情节来看,买方在购买尸体后并未终止其行为,通常会举行某种仪式,包括给尸体更换衣物等等,买方实际上已经构成侮辱尸体罪。“但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并未出台对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的相关情节认定标准,因此司法机关难于立案。且通常‘配阴婚’的买卖双方都是私下进行交易,很难追查到买方具体的侮辱尸体行为。”
“因此,目前亟需出台司法解释,对侮辱尸体的情节范围做出规定。”刘晓丽认为,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后,便于公安机关对“配阴婚”行为进行立案。当买卖双方意识到其行为存在违法犯罪风险时,目前广泛存在的“配阴婚”陋习才可以得到有效遏制。
尸体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
如果亲属遗骸被人偷去“配阴婚”,除了对偷盗尸骨者作出刑事处罚外,逝者的亲属还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已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等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逝者亲属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维权的相关案例。2013年,河北某县农民田某在未征得岳父岳母的同意下,将亡妻骨灰挖出,并以1万元价格卖给他人 “配阴婚”。田某的岳父岳母在得知女儿骨灰已被女婿卖出后,将女婿田某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骨灰是死者身体利益的延续,具有一定的人格性,是象征着死者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是死者亲属对死者的精神寄托,处置权应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共同协商来处理。田某在未征得死者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死者骨灰与他人“配阴婚”,并从中获利1万元,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应有的祭祀、管理权利,应承担一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骨灰可以被认定为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但尸体是否属于此列还存有争议。”刘晓丽表示,目前在我国民法中,并未对尸体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定义。“如果尸体被认定属于一种含有特殊意义的‘物品’,那么尸体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就享有尸体的支配权、所有权,可以根据物权法来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刘晓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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