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一起外祖母代孕案件的风波
英国上诉法院不久前对一位癌症患者的母亲M夫人的案子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准许母亲为女儿代孕。
M夫人的女儿生前在与癌症抗争期间,冷冻了自己的卵子,并请求母亲M夫人在自己去世后,以该卵子受孕并生下这个孩子。法院认定,M夫人的女儿生前作过如下陈述:
“我希望您怀上我的孩子。我希望您和父亲养育这个孩子,因为他跟您二老在一起会很安全。”
2011年,M夫人的女儿去世,年仅28岁。从那时起,M夫人就卷入了与政府的人类受精和胚胎管理局(以下简称HFEA)以及英国法院的漫长纷争之中。
作为英国辅助生育的监管机构,HFEA一再阻挠M夫人完成其女儿的遗愿。
代孕案件的事实背景
M夫人的女儿在一段时期内与癌症抗争,并在病情得到控制时,接受了试管婴儿技术以取出她的卵子,保存她的生育能力。然而,当她得知自己的癌症不可治愈,她再也不可能用得上自己的卵子时,她请求母亲帮她生育孩子。
M夫人同意完成女儿的遗愿,但她很快被HFEA制止。该机构提出,她的女儿虽然签订了一份同意冷冻卵子的协议,却没有签订其他任何允许在她去世后使用卵子的特别协议。
M夫人想到了另一个办法。她找到一家愿意接受卵子的美国诊所,请求将卵子送到这家位于纽约的诊所。但HFEA拒绝了她的请求,而且英国高等法院支持了HFEA的决定。
M夫人提起上诉。7月7日,上诉法院判决支持M夫人的请求。上诉法院认为,HFEA将标准定得太高了。而且,法院认为有充足的证据支持M夫人女儿允许其母亲在其去世后使用卵子的特别遗愿。根据这一判决,HFEA同意重新考虑M夫人的案件。
代孕案件涉及的问题
本案涉及了反对辅助生育技术的人士常常提出的几个问题。
一是年龄。M夫人已经60岁,她的丈夫也已59岁。当本案中所提到的尚未孕育、出生的小孩在高中毕业时,M夫妇即使依然在世,也已经年近80岁了。他们甚至会更早离世,或者在世时的精力也不如年轻的父母充沛。另一方面,许多并非通过辅助生育技术生下来的孩子,也是由祖父母成功扶养带大的。此外,关于年龄的争论往往基于性别的歧视。几乎没有人认为男人80岁生育孩子太老了,而女人超过35岁生育就被认为是老了(大龄母亲)!
二是双亲不明或已故。M夫人表示,在受孕阶段,她计划用一个匿名捐精者的精子来与她女儿的卵子结合。这个孩子没有机会知道他的基因上的父母。虽然对许多被领养的孩子来说,这是很常见的,但这与本案中的孩子的情形仍有不同。当然,这个问题对于通过捐赠精子或卵子生下宝宝的单身男女或有生育障碍的夫妇也同样存在。
三是能否生下自己的亲外孙。外祖母生下自己的外孙,这种现象越来越常见。通常,这种情况发生在她们的女儿因健康原因不能自己生孩子,而她们能够且愿意成为代孕者的情形。
四是“同意”的标准。当然,本案中上诉法院考虑的唯一法律问题,是M夫人的女儿是否明确表示同意自己的卵子在其去世后被使用。HFEA最初的裁决认为,M夫人的女儿在同意表上填写的内容不全,也没有涉及卵子的用途。女儿的同意并非真正的“同意”,因为女儿并不知道,她的母亲可能因为怀孕增加自身的健康风险。M夫人以前被查出患有乳腺癌,而且有医学证据证明,怀孕会增加那些由荷尔蒙因素导致的癌症的复发率。然而,上诉法院没有支持HFEA的观点。
除非经过本人同意,法律禁止使用已故之人的精子或卵子。这一规定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然而判断本人是否真正同意的标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讨论。上诉法院判决认为,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有对“同意”设置过高的门槛,则可以确认双方同意,毕竟我们需要决定离世后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当然也包括自己的DNA。而在本案中,我们只需要决定这个门槛有多高即可。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蒋惠岭 周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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