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辩护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和证人证言。本条规定的收集证据材料的权利仅限于律师,这是考虑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涉及到被调查的公民的权利,律师是有组织,有职业纪律,并有法律约束的执业人员,而其他辩护人则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子女、亲友,如果赋予调查取证权,缺乏必要的约束,易造成对被调查的公民权利的侵害。“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是指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证据被拒绝或者无法收集某项证据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发出出庭作证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二款是关于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但必须受以下两方面条件的限制,一是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应经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在审判阶段要经人民法院的许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应当考虑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人或者有关人员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二是要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之所以规定上述两方面的条件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直接受害者,不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再次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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