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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房才知有“服刑记录”,被罪犯冒用身份信息

日期:2016-05-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男子买房才知有“服刑记录”,被罪犯冒用身份信息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正确,应予采纳,原判决书中的被告人更正为卢兴如。获悉这个消息后,小卢心中的一块石头才落了地,“司法机关还我清白了,我可以申请银行贷款买房子了。”

事情还要从2015年12月说起,河南省郑州市市民小卢看中了当地的一套商品房,好不容易凑齐了首付款,签了购房合同,不料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遇到了麻烦。银行职员告诉他,银行方面查到他几年前曾在上海“犯过事”,有罚金没有履行,因此不能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小卢一下子蒙了,自己一向安分守己,老老实实在公司上班,从来没有去过上海,怎么会在上海被判过刑?

2015年12月21日,小卢连夜坐上了从郑州去上海的火车,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在公安、法院询问无果的情况下,他火急火燎地来到了青浦区检察院。

接待小卢的是检察官张林根,有着十几年的信访接待经验。他听完小卢的诉求后,直觉告诉他,“这里面肯定有问题”。检察官第一时间给小卢做了接待记录,详录了申诉人反映的事项和缘由。

检察官发现,该案与别的刑事申诉案件不同,小卢反映的问题没有其他相关证据,需要承办人亲自调查取证。事不宜迟,受理案件当天,余莉、张林根两位检察官先后到青浦区公安分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服刑的监狱,分别调取了原审被告人的身份资料、前科档案等证据。为核实申诉人的真实身份,检察官还商请原审被告人户籍地警方协助调查。

两个星期后,检察官终于搞清了两个“小卢”的情况。原来,原审被告人卢某于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青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于2011年11月刑满释放,现下落不明。根据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卢某与户籍地公安机关及申诉人工作单位提供的“小卢”身份信息比对,发现申诉人“小卢”与服刑人卢某不是同一人,服刑人卢某与申诉人“小卢”的堂兄身份信息同一。由此可以判定,原审被告人卢某冒用了“小卢”的身份信息接受刑事处罚并服刑完毕。

为确保审查全面细致,获取更加科学的证据,青浦区检察院又委托上海市刑侦总队对申诉人与原审被告人进行人像鉴定。最终检察官拿到了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为,申诉人“小卢”与原审被告人卢某不为同一人像,原审被告人卢某与小卢的堂兄倾向为同一人像,综合证据情况,故认定原审认定的被告人卢某身份有误。

2月26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卢某的身份认定有误,建议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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