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张小桢
2009年3月,王某与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13岁的儿子由父亲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后因父亲再婚,王某与刘某协商让儿子回到母亲身边生活,父亲给付一定的抚养费。但2010年以来,父亲王某不再支付儿子抚养费,并拒绝接受儿子随其一起生活。母亲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内容中的“儿子由父亲抚养,抚养费自理”部分。
关于调解书该项内容能否申请强制执行,一种意见认为,子女抚养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在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文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义务的人逍遥法外,有损法律尊严和权威。
其次,对子女抚养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后,法院立案受理后,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如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3款规定:“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碍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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