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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同

日期:2015-02-16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247次 [字体: ] 背景色:        

xx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约地点:签约日期:

【 范 文 】

北京x x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xx顾字(2006年)第1号

甲方: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大厦A座xx号。

邮政编码:

电话.xxxxxxxx

传真.xxxxxxxx

乙方: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xx中心A座xxxx室。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xxxxxxxx

传真xxxxxxxx

为了满足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xxx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xxx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l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或者《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x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xx公司 乙方: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代表:xxx 代表:xxx

签约地点:xx公司

签约日期:20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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