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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日期:2015-02-16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248次 [字体: ] 背景色:        

X X公司章程

为了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出资,设立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X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X X X

股东(签字)X X 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 范 文 】

北京xx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章程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周xx和李xx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修特堡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北京xx模具配件有限公司。

第二条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x公寓xx号。邮政编码:100101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销售模具配件、刀具、五金交电、仓储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百货、工艺美术品、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化学危险品)、针织等。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周xx出资货币42万元人民币;股东李xx出资货币8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全体股东已完成缴付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李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劝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2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巧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3月10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周x X(签字)

股东李x x(签字)

2004年7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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