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9
遗嘱、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和区别

遗嘱、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和区别

关键词: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区别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运用各种合法方式处分其财产已极为广泛。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是其中的三种主要处分方式。与此同时,公民要求办理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也越来越多,并已成为公证处普遍的、经常性的公证项目。为了办好此类公证,保证公证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必须把握三者之间的异同点,避免在实际工作中有所混淆。

一、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一)遗嘱的法律特征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做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其法律特征是:

1.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但是,这种法律行为在立遗嘱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条件。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也就是说遗嘱人在其死亡前有权对所立遗嘱加以变更或撤销。另外,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人死亡前无权要求执行遗嘱。

2.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的成立,只需要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必经其他人的同意或认可,遗嘱人也可以随时依法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遗嘱。

3.遗嘱是遗嘱人亲自进行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法律要求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做出,不得由他人代理。

4.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由于遗嘱与遗产分配密切相关,而且要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容易被篡改和伪造。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设立遗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5.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订立遗嘱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因而不能订立遗嘱。

(二)遗赠的法律特征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其法律特征是:

1.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遗赠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即使在遗赠生效后,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也是受遗赠人的自由,不影响遗赠的效力。遗赠人在生前也可单方取消该遗赠。

2.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3.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包括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4.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就是说遗赠人必须给予他人积极的财产利益,而不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换言之,遗赠的标的只能是财产利益,而不能是财产义务。

5.遗赠是一种只能由受遗赠人专属享有权利。它是以特定的受遗赠人为受益主体,因此,受遗赠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只能由受遗赠人自己享有而不得再行继承和转让。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其法律特征是: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与受扶养人双方订立,且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可成立。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单方行为,而属于双方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合同,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

2.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起既可成立生效,因此为诺成性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和实现权利的时间不同。扶养人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履行其扶养义务在遗赠人死亡时实现其受遗赠权利;而遗赠人则从协议生效时起享受扶养的权利,在其死后将所遗赠财产转移给扶养人所有。

3.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双务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以扶养和遗赠为内容的,但这两方面的内容并非是可分立的部分,二者是互为依存的。扶养是以受遗赠为条件或前提的,而遗赠是以受扶养为条件或前提的。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属于双务合同,只不过扶养人的权利行使是以受扶养人死亡为条件的而已。

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的适用效力。在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协议是优先适用的一种,当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发生抵触时,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而按协议处理。

二、遗赠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共同点是,当事人所处分的财产都是遗产,遗嘱人、遗赠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亲自所为。但是,三者之间又有区别。

(一)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实际上是遗嘱继承的从属部分,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但遗赠又不同于遗嘱继承,主要区别是:

1.遗嘱继承人与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而受遗赠人的范围可以是国家、集体、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2.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赠与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同。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直接从被继承人处继承遗产。而受遗赠人与遗赠人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根据遗赠人订立的遗嘱,从继承人处或者遗嘱执行人处取得所遗赠的财产。

3.遗嘱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标的不同。遗嘱继承权的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一定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遗嘱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必须同时继承。如果遗产中有债务,遗嘱继承人必须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受遗赠权的标的,则仅仅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如果遗赠人有未清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应当清偿税款和债务之后,从剩余遗产中交付遗赠财产。

(二)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具有遗赠财产的内容,但它又不同于遗赠。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的订立、变更、解除和履行,均须以双方的合意为条件。而遗赠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依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遗赠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销原遗嘱,均无须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扶养人以尽扶养义务为条件接受遗赠财产,遗赠人则以遗赠为条件接受扶养,从而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一种单务、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只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无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使遗赠人在遗赠中附加了某种义务也不改变遗赠的无偿让与财产的性质。

3.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成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要对遗赠人尽“生养”的义务,虽然其获得遗赠的财产要到被扶养人死亡后才能实现,但这恰恰是已生效协议的一部分内容。而遗赠则不然,遗嘱设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

4.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一般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设立,而遗赠应由遗赠人在生前以遗嘱的方式设立。

5.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先于遗赠,如果死者生前有遗赠而同时又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在两者相互抵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执行。

总之,在办理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中,只有正确认识三者的法律特征和区别,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卓萍.公证法学概论[M].法律出版社,1988.

2.江晓亮.公证员入门(修订版)[M].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 宋永洁,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新区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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